逃亡返回主页
卷三十七: : 逃亡获得为奴婢也。
卷四十一: : 多有逃亡不就考者。
卷四十九: : 逃亡栖窜,远依发羌。
卷六十八: : 故种逃亡,苟全性命,冀有朱家之路,以显季布之会。
卷八十五: : 并窜逃亡,忝辱爵命,背上不忠,绍罪二也。
卷二: : 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
卷十二: : 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
卷三十七: : 逃亡获得为奴婢也。
卷四十一: : 多有逃亡不就考者。
卷四十九: : 逃亡栖窜,远依发羌。
卷六十八: : 故种逃亡,苟全性命,冀有朱家之路,以显季布之会。
卷八十五: : 并窜逃亡,忝辱爵命,背上不忠,绍罪二也。
卷二: : 自今诸有逃亡之兵及下代守宰浮游不赴者,限六月三十日悉听归首,不首者论如律
卷九: : 素应逃亡,或窜山湖,或难制掠。
卷十一: : 辉惧罪逃亡
卷十六: : 辉惧罪逃亡
卷十七: : 逃亡代输,去来年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
卷二十六: : 逃亡不已,既临寇难,不任攻战。
卷二十七: : 逃亡者多,迭相扇动,莫有固志,器仗败毁,无一可用。
卷二十九: : 辉惧罪逃亡
卷三十九: : 《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
卷四十: : 辉惧罪逃亡
卷四十三: : 若其逃亡,当无死理。
第01部·卷一: : ◇ 赦逃亡募人诏
第01部·卷二: : 但有负罪逃亡,离弃乡邑,无问轻重,悉令归首。
第01部·卷十七: : 顷者户口逃亡,良田差科繁剧,非军国切要者,并量事停减。
第01部·卷十九: : 多有逃亡,良由州县长官,抚字失所。
第01部·卷二十二: : ◇ 科禁诸州逃亡
第01部·卷二十五: : 因议逃亡,嘉其忠谠,堪任以事。
第01部·卷二十八: : ◇ 禁逃亡
第01部·卷三十: : 逃亡甚众。
第01部·卷四十二: : 其逃亡者,别立文案,设法招辑,终年类例,以为贬,如勘责虚望,所繇官长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