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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九十八·志第六十五: : 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
捲一百二十九·列傳第二十六: : 以榮妻孥資産賜純衹海,驅城中萬餘人至郭外戮之。
捲一百三十二·列傳第二十九: : 分給西夏主資産於阿衹乃。
捲一百四十一·列傳第三十八: : 吾畀其資産,仍奏官之。
捲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九十五: : 抑取部民資産償之。
捲一百九十九·列傳第九十六: : 屢賜資産、第宅,皆固辭。
捲二百八·列傳第一百五: : 近侍爭求籍沒妻孥資産,結復論之。
捲二百十一·列傳第一百八: : 不以資産遺其子,他日何面目見汝夫於地下?”卒反其田。
捲二百三十三·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 還其資産於子孫。
捲二百四十四·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 悉以資産遺親舊。
志一百三十四: : 再如華人傢資産業,身故後權歸和官。
捲七十八·志第五十四: : 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捲七十九·志第五十五: : 皆軍士賣資産、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
捲一百六十·列傳第四十八: : 還其資産
捲一百八十八·列傳第七十六: : 謂鼎前籍平江伯資産,附劉瑾增估物價,疑有侵盜。
捲一百九十·列傳第七十八: : ”帝乃籍沒其資産
捲一百九十三·列傳第八十一: : 嘗問:“都察院擬籍𠔌大用資産,當乎?”時、鑾皆北人,與中貴合。
捲二百九十六·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 推資産與諸弟,而己獨隱居養母。
捲三百十一·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 翁資産日落,且失其姑,舅待之如奴,勞勩萬狀,略無怨色。
捲五·本紀第五: : 乃分其妻孥資産,賜有功將士。
捲一十二·本紀第十二: : 籍阿合馬妻子親屬所營資産,其奴婢縱之為民。
捲一十九·本紀第十九: : 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捲一百八十三·列傳第七十: : 不以資産遺其子,他日何面目見汝夫於地下1卒反其田。
捲二百·列傳第八十七: : 悉以資産遺親舊。
捲三十二·莊宗紀六: : 仍籍沒資産
捲一百一十六·世宗紀三: : 坐幹沒外孫女霍氏之資産,為人所訟故也。
捲一百二十九·列傳九: : 沒入資産
捲一百三十·列傳十: : 漢祖盡得延朗之資産僕從,而峻在籍中,從歷數鎮,常為典客。
捲二十九本紀第二十九: : 給還偽齊所沒民間資産
捲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 : 造船、捕盜、亡逃絶戶資産、禁錢。
捲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 : 而有物力資産,父母妻子之所係,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
捲一百九十八志第一百五十一: : 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産市馬,坊郭傢産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