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返回主頁
捲三隱三年,盡五年: : 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
捲四隱六年,盡十一年: : 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啓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
捲八莊元年,盡十年: : 蓋慶父自稱仲,欲同於正適,言巳少次莊公,為三傢之長,故以莊公為伯,而自稱
捲九莊十一年,盡二十二年: : 自稱曰孤。
捲十莊二十三年,盡三十二年: : 自稱未亡人。
捲十二僖元年,盡五年: : 自稱寡人;
捲十三僖六年,盡十四年: : 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
捲十五僖二十二年,盡二十四年: : ○正義曰:《麯禮》雲“夫人自稱於其君曰小童。
捲十八文元年,盡四年: : 故自稱“陪臣”。
捲十九下文十一年,盡十五年: : 自稱為仲,以其實是長庶,故時人或稱“孟氏”。
捲二十文十六年,盡十八年: : 小國之君自稱曰孤。
捲二十一宣元年,盡四年: : 伯鯈不得自稱為天,天不得變為伯鯈,明是夢者恍惚之言耳。
捲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 : 魯、衛自稱
捲二十六成三年,盡十年: : 自稱未亡人。
捲二十七成十一年,盡十五年: : 自稱己君皆曰“寡君”,今呂相雖奉君,兼有己語,稱“寡君”正是其理。
捲二十八成十六年,盡十八年: : ○正義曰:《周語》曰:郤至自稱已有大功,欲求晉國之政,召桓公謂之曰:“
捲三十一襄十年,盡十二年: : 於此自稱為吳,不知以爵告衆,故從所稱書吳也。
捲三十二襄十三年,盡十五年: : 自稱巳之功勞。
捲三十七襄二十六年,盡二十六年: : 故自稱為妾,饋之錦馬也。
捲四十六昭十三年: : “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
捲四十七昭十四年,盡十六年: : 魯卿不得自稱魯人,有罪則貶去其族,族去則非卿。
捲五十四定元年,盡四年: : 吳自稱我,令楚臨吳也。
捲五十六定公十年,盡十五年: : 自稱曰“晉士起”,是諸侯之卿,與天子之士命數同也。
捲五十七哀元年,盡五年: : 尚自稱名,況以人臣誓衆,固當自稱名矣。
捲五十九哀十二年,盡十五年: : 自稱吳子,以告令諸侯,故諸侯之策承而書曰“吳子”。
仁義法第二十九: : 何以異乎?故自稱其惡謂之情,稱人之惡謂之賊;
隱公捲一(起元年,盡元年): : 今隱公爵猶自稱侯,而反稱元年,故執不知問。
文公捲十四(起十年,盡十八年): : 言士先自稱人,今弒君亦稱人,故曰窮諸人矣。
宣公捲十六(起十年,盡十八年) : : 諸侯自稱曰寡人,天子自稱曰朕。
成公捲十八(起十一年,盡十八年): : 自稱曰老夫。
昭公捲二十二(起元年,盡十二年) : : 例自稱人。
昭公捲二十四(起二十三年,盡三十二年) : : 不敢以故稱自稱,故執謙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