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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二十二: : 禁殿廷、乡、会考试请讬冒替。
本纪二十三: : 诏殿廷考试阅卷大臣公慎校取勿滥。
本纪二十四: : 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南诸省考试五年。
本纪二十五: : 并法官考试任用、司法区城分划、及初级暨地方审判管辖案件各暂行章程。
志二十: : 敕礼部录送蒙养斋考试,取傅明安等二十八人,命在修书处行走。
志六十四: : 会试中式举人集天安门考试
志八十一: : 期满咨部考试,用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
志八十二: : 考试及格学生,发回各营,由统领量材授事。
志八十三: : 先期提学考试精通三场生儒录送,禁冒滥。
志八十四: : 并下政务大臣拟定考试事宜。
志八十五: : 遵例考试,以文职录用。
志八十六: : 定侍卫军政考试,向例军政年不许告病乞休,以杜规避。
志八十七: : 时复有言捐官宜考试,花翎及在任、候选等捐宜停者。
志八十八: : 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
志八十九: : 会试充考试官。
志九十: : 三年考试,分别散留。
志九十一: : 定府丞主奉天考试事。
志九十五: : 准其考试之类是也。
列传二十四: : 可法、存仁疏言:“礼部行考试,令奴仆不得与。
列传三十一: : 义奏请甄举才守兼优考试,请简不拘资俸。
列传五十八: : 请敕下考试,分别去留。
列传六十四: : 送督学考试
列传八十九: : 许考试及自别途出身,得旨俞允。
列传九十五: : 考试有费,修廨宇、治保甲有费。
列传一百三十八: : 命与考试差,典山东乡试。
列传一百六十二: : 又疏陈防禁考试八旗生怀挟冒替诸弊:从之。
列传一百六十五: : 子孙不准考试
正文·列传一百六十七: : 奏请考试,狱讼别由泸州及州判兼理。
列传一百七十: : 内监狄文学以甥考试被黜,至锡恩私宅言所取录多出请讬,挟制讹诈,锡恩疏闻,
列传二百五: : 凡朝、殿考试,阅卷历二十馀次,士论归之。
列传二百九: : 谕不得更与考试差。
列传二百二十六: : 将所属满员严加考试,设馆课之:一、掌故之学,二、吏治之学,三、时务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