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返回主頁
捲五十一·志第十八: : 初以漢地女四十人與烏思之男結婚此地。
捲二百四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 後與鬼國結婚,鬼國言:“我未降,爾奈何先降?”羅氏遂毀虎符以叛。
志九十五: : 須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
列傳五十四: : 並詆頊齡與士奇結婚媾,交關為姦利。
捲一百八十七·列傳第七十五: : 結婚於永順土捨彭世麟,冀得間逸去。
捲三百一十·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 廷瑞以女結婚於永順土捨彭世麟,冀緩兵。
捲三百一十六·列傳第二百四: : 因親結婚者,既纍經赦宥不論,繼今悉依朝廷禮法,違者罪之。
捲三百二十八·列傳第二百十六: : 又結婚沙州、赤斤蒙古諸衛,破兀良哈,脅朝鮮。
捲三百二十九·列傳第二百十七: : 偽與罕慎結婚,誘而殺之,仍令牙蘭據其地。
捲三百三十二·列傳第二百二十: : 與鄰境野乜剋力酋結婚
捲六十三·志第十五: : 與烏斯之男結婚,取此義以名其地。
捲二百八·列傳第九十五: : 請結婚
捲四十八·末帝紀下: : 以雍王重美與汴州節度使範延光結婚,詔兗王從溫主之。
捲六十二·列傳十四: : 願以小兒結婚愛女。
捲八十四·少帝紀四: : 皇子延煦與晉昌軍節度使趙在禮結婚,令宗正卿石光贊主之。
捲一百一十五志第六十八: : 結婚始用行人,告以夫傢采擇之意,謂之納采。
捲七十一·列傳第一: : 異姓可結婚
捲八十五·列傳第二十三: : 揆拒不許結婚,使者不敢復言不軌事。
捲七十列傳第三十五: : 元淑言與玄感結婚,所得金寶則為財娉,實無他故。
捲六十列傳第十: : 許結婚姻,以布心腹。
捲六十二列傳第十二: : 又許結婚,始放元璹來還。
捲九十八列傳第四十八: : 來請結婚,豺狼之心,首鼠何定。
捲一百三列傳第五十三: : 常侍李令問、特進契苾嵩以與回紇等結婚,貶令問為撫州別駕,嵩為連州別駕。
捲一百八十五上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 並許之結婚
捲一百八十八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 皆結婚名族,時議以為失禮之中。
捲一百九十五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 何須萬裏結婚
捲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 與之結婚
捲二百上列傳第一百五十: : 結婚請兵討逆。
捲九十一·列傳第三: : 許結婚,寄心腹。
捲一百六十一·列傳第七十三: : 孝忠因與晟結婚
捲二百一十·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 且許結婚,於是更以禮遣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