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注返回主页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 纂注官吏受财兼枉法不枉法说各字亦然若各迁徙各字则指有禄无禄人言此官吏俱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四: : 纂注制书解见吏律制书有违条本无此制而诈撰词旨曰诈为原有此制而增减词事曰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五: : 纂注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别所然刁必本于和来男女同罪以下所以着和刁奸及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六: : 纂注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及书不孝不弟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七: : 纂注应捕人如皂隶弓兵巡捕官军有定役于官者皆是皆免其罪皆字指获囚一半及获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八: : 纂注已成狱者曰囚首节言原问官之罪次节言囚及司狱官典狱卒及提牢官之罪三四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九: : 纂注有所营造谓于法当造者也但当申请于上待报而后可行耳非法营造谓法所不当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 纂注河防者谓河之防障也圩者低田岸所以防之也陂者下泽塘所以防之也此律前节
卷十四·忠义一: : 所著有《春秋经传纂注》、《鹿溪新语》、《赐隐楼古文》,并散佚。
内篇杂·晏子春秋集释卷第六: : 日本关嘉晏子纂注云:「通雅解此「幸庐」曰:「唐人以撮口不快为都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