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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 : 不得自不输,空告他人。
卷五桓元年,尽二年: : 也”。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 酒之与食俱以米为之。
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 ”是公所亲耕之,拟共祭祀,藏於仓廪,故谓之御廪。
卷十二僖元年,尽五年: : 粮谓米,行道之食也。
卷十三僖六年,尽十四年: : 其民何罪?”秦於是乎输于晋,自雍及绛相继,雍,秦国都。
卷十四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 秦输之
卷十六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 下无帛”。
卷二十文十六年,尽十八年: : 竭其而贷之。
卷二十八成十六年,尽十八年: : 食楚三日也。
卷三十襄五年,尽九年: : 无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
卷三十八起二十七年,尽二十八年: : 子皮饩国人
卷三十九起二十九年,尽二十九年: : 饩国人,户一锺,在丧故以父命也。
卷四十襄三十年,尽三十一年: : 聚禾,缮城郭,恃此二者,而不抚其民。
卷四十二昭二年,尽四年: : 使之出,若今输租,更出马一匹、牛三头。
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 : 私与之
卷五十一昭二十四年,尽二十五年: : 输王、具戍人,曰:“明年将纳王。
卷五十二昭二十六年,尽二十八年: : 五千庾”。
卷五十五定五年,尽九年: : 归于蔡。
卷五十七哀元年,尽五年: : 齐人输范氏,郑子姚、子般送之。
卷五十八哀公六年,尽十一年: : ”郭璞曰:“今之赤粱,白粱粟皆好穀也。
王道第六: : 桓公曰:“无贮,无鄣谷,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
实性第三十六: : 是以米出于,而粟不可谓米;
僖公卷十(起元年,尽七年) : : 无贮,有无当相通。
宣公卷十六(起十年,尽十八年) : : 以置马口中。
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尽三十一年) : : 食卫者,昧雉彼视。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 : 原宜,隰宜麦,当教民所宜,因以制贡赋。
定公卷二十五(起元年,尽五年) : : 归于蔡。
卷四: : 甸而内之三宫,三宫米而藏之御廪。
卷六: : 诸侯无,诸侯相归,正也。
卷七: : 无贮,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是也。
卷八: : 谓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