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返回主页
魏书·辛毗杨阜高堂隆传: : 陛下当以尧、舜、禹、汤、文、武为法则,夏桀、殷纣、楚灵、秦皇为深诫。
卷一魏书一武帝纪第一: : 无不为之法则,皆尽其意。
卷九魏书九诸夏侯曹传第九: : 不可以为后世之法则
卷二十五魏书二十五辛毗杨阜高堂隆传第二十五: : 陛下当以尧、舜、禹、汤、文、武为法则,夏桀、殷纣、楚灵、秦皇为深诫。
卷二十二志第十二: : 平均皆有法则也。
志七十二: : 承法则
志一百二十一: : 大臣法则八卷。
列传十七: : 骫于法则丽于刑,此不可宥也。
列传三十二: : 之遴曰:“上立置应试於法则已,如或免死,则必受其害,是以不言。
列传三十七: : 法则昭於百代。
列传六十一: : 大法则小廉,百姓蒙福。
列传九十五: : 犯法则惩之,在地方官处置得宜而已。
列传一百六十八: : 惟大法则小廉,人存则政举。
列传二百三十: : 西法则定自下而上遵守。
列传二百五十二: : 准诸家法则符。
卷三十一·志第七: : 新法则以步律吕爻象为首。
卷七十四·志第五十: : 畏法则检束,有功则骄恣。
卷一百七十九·列传第六十七: : 大臣法则群臣效,人伦由是明,风俗由是厚矣。
卷八十一志第三十四: : 至其专用三分以为损益之法则失之,未免乎声与数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卷一百六十八志第一百二十一: : 使士卒有所法则,二曰守职,谓不越其职,侵挠州县民政。
卷二百八十五列传第四十四: : 以法则轻,以例则厚,执政者不能持法,多以例与之。
卷三百四十七列传第一百六: : 司其法则,训其子孙。
卷三百七十三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祖宗故事盖可法则
卷四百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乃奏用六项法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十四人,旧法百七十人俱死。
卷四百一列传第一百六十: : 大臣法则小臣廉,在高位者以身率下,则州县小吏何恃而敢为?"又论内治外患,
卷四百七十一列传第二百三十: : 若役法则熙宁之初遽改免役,后遂有弊。
卷八·本纪第八: : ”太尉左丞相克宁曰:“依法则可。
卷六十六·列传第四: : 以为如何?”众对曰:“公勤清俭皆法则于使君耳。
卷五十志第三十: : 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卷五十一·志第三十六: : 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
卷一百二十六·列传第三十八: : 无斩法则不得相缘。
卷一百二十九·列传第四十一: : 准之道法则乖,质之生人则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