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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七列传第二百二十六: : 沈括城永乐,遣舜举计议,被围急,断衣襟作奏曰:"臣死无所恨,愿朝廷勿轻此
卷四百七十一列传第二百三十: : 三司使沈括谒宰相吴充论免役法,确言括为近臣,见朝廷法令未便,不公言之而私
卷四百八十六列传第二百四十五: : 沈括请城古乌延城以包横山,使夏人不得绝沙漠。
辽史: : “传入中国(指北宋)者法皆死”(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五),加之以后的散佚
卷二十二·志第三: : 尚书右丞苏颂与昭文馆校理沈括奉敕详定《浑仪法要》,遂奏举吏部勾当官韩公廉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十五: : 沈括《笔谈》云:国史载讲和本末不详[9],因著张皓往来及以敌谋告继隆等,《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三十五: : 沈括《笔谈》当得其实。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 沈括《笔谈》云:陕西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五十三: : 此据沈括《奉元历序》。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一: : 如沈括、李承之,虽皆非佳士,如卿则不废其所长,惠卿则每事必言其非。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 沈括言:『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分减雇钱,夫役冒请常平钱斛及私贩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 沈括《笔谈》或附和王安石说,今附注此,待考。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 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 沈括在三司,虽不能夺公弼议,然王安石方主景温,括希安石意,乃言:『若通商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七: : 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沈括言:『察访浙东温、台等州,自熙宁四年以后,监司未尝巡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九: : 沈括上《南郊式》,以为被遣官亦称臣不应礼,改之,至是复旧。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八十九: : 已与沈括等定议,自永乐堞、声塔平、移市、石堡、乌延至长城岭置六寨,自背罔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九十八: : 诏责授秀州团练使、本州安置沈括叙朝散郎、光禄少卿,责授成州团练副使、黄州
卷第六十九: : 命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两浙水利。
卷第七十: : 两浙察访沈括言:“两浙上供帛年额九十八万,民间陪累甚多。
卷第七十一: : 遣知制诰沈括报聘。
卷第七十二: : 沈括在三司,虽不能夺公弼议,然王安石方主景温,括希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则
卷第七十六: : 应本司事与经略安抚使沈括从长处置。
卷第七十七: : 知延州沈括奏遣曲珍将兵于绥德城,应援讨葭芦寨左右见聚羌落;
卷第八十一: : 砺、陆佃、谢景温、黄履、吕嘉问、沈括、舒亶、叶祖洽、赵挺之、张商英等三十
卷第八十三: : 沈括、徐禧、俞充、种谔兴造西事,兵民死伤皆不下二十万。
卷第九十六: : 范镇、沈括之杂说,悉以严刑重赏禁其收藏,其苛锢多士,亦已密矣,而澥犹以为
卷第一百四十: : 沈括实主之。
资治通鉴卷第二: : 沈括曰: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斗、升,计六斗当今之一
资治通鉴卷第六: : 〔沈括曰: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一十: : 沈括曰:北岳恒山,今谓之大茂山者是也。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十四: : 今安陆西五十里有漳水沈括笔谈曰:清浊相糅者为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