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发返回主页
卷三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亡毫发求于人。
卷三百八十六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不得毫发罪。
卷四百八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罪仅毫发,摭以塞责。
卷四百二十五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 无毫发推广德意,反起银冶病民,顾以我辈饰好邪?"及见天祐,又傲岸不为礼,
卷四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 得以隐其毫发之私。
卷四百三十二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 其间不容毫发
卷四百九十四列传第二百五十三: : 衅生毫发,则操戈相仇,砦官不能为轻重。
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六十六: : 无毫发欺,及还,犊车载书史而已,寻迁昭文馆直学士,知绛州。
卷八本纪第八: : 毫发之效未申,丘山之衅乃积,共成枭獍,将肆奸回。
卷六十五列传第十五: : 毫发并施其生;
辛亥四川路事纪略: : 有毫发之损害者,愿我军人视为切己之私仇,毁家之私敌,损竭顶踵以击御之。
官箴: : 竟不得毫发过。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 : 固无毫发掊敛之意。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九十一: : 无毫发私,国家不幸;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九十七: : 自然中外更无毫发议论。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三: : 臣愚意岂逃圣鉴?若有毫发讽议先朝,则臣死有余罪。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六: : 毫发未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 无毫发爱人之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愤怨人人所同。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四十三: : 提兵往见矣!书中毫发之爽,亦如之!去年、今年岁币,速赍以来。
包孝肃奏议集原跋: : 曾无毫发所积为后日计者,益知公生平清苦守节,廉白是务,遗外声利,罕有伦比
第二章 黄帝蚩尤(约5000年前): : 玉佩上边往往刻着细过毫发的神人鸟兽。
第九章 勾践吞吴(500B.C.-473B.C.): : 任你随便凿哪儿都毫发无伤,只有胳肢他笑才行。
第五章 合纵连横(335B.C.—318B.C.): : 而鼻子毫发无伤,鼻子主人面不改色。
第六章 稷下学宫(318B.C.—312B.C.): : 毫发无损,多干少干、干到什么标准都可以,领导仁义,不计较。
第2章  首度统一:帝王的儒学: : 匈奴却毫发未伤,活动依旧。
卷二 东周显王元年~东周显王四十八年(公元前368年~公元前321年): : 苟伤之毫发,则卖妻子不足偿也。
卷一八八 唐高祖武德二年~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19年~公元621年): : 不建毫发之功,乃构滔天之祸,今来送死,是汝之分1遂斩之,遣人赍其首至黎阳
卷二六七 后梁太祖开平二年~后梁太祖干化元年(公元908年~公元911年): : 帝使人谓彦卿:“崔沂有毫发伤,我当族汝1时功臣骄横,由是稍肃,沂,沆之弟
卷第十八: : 望毫发之惠,不可得也。
卷第二十一: : 无毫发之利。
卷第三十三: : 朕察之无毫发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