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丧返回主页
卷六: : 自非父母丧,无故辄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卷二十七: : 以母丧哀毁卒。
卷五十九: : 非父母丧,不得去官。
卷六十八: : 遭母丧不到官。
卷六: : 自非父母丧,无故辄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卷二十七: : 以母丧哀毁卒。
卷五十九: : 非父母丧,不得去官。
卷六十八: : 遭母丧不到官。
卷三十三: : 母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
卷四十: : 清河王怿有叔母丧,高肇有兄子丧,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
卷四十一: : 今母丧未殡,父命旦夕。
卷四十二: : 愚谓如有遭大父母、父母丧者,皆听终服。
卷二十四·魏二十四: : 以母丧去官。
卷三十八·魏三十八: : 以母丧去官。
卷五十五·魏五十五: : ◇ 奏外祖母丧制
卷六: : 尚书、左仆射、仪同三司、乾明初以母丧去职,起为光禄勋兼中兵尚书,出为齐州
第01部·卷十四: : ◇ 父在为母丧宜依古礼敕
第01部·卷九十二: : 及父母丧服阕,委中书门下先与叙用。
第02部·卷一百九: : 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五刑是重,十恶难宽,虽遣
第02部·卷一百四十四: : 」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
第02部·卷一百七十五: : 窃以子之於父母丧也,有终身之痛,创巨者日久,痛深者愈迟,岂徒岁月而已乎?
第04部·卷三百七十六: : 建母丧,家贫,假服具,而辟阳侯乃奉百金往衤兑焉。
第06部·卷五百十五: : 犹在母丧,圣恩念其亡母遗表所请,许公主出降,仍令茂宗借吉就婚者。
第06部·卷五百二十四: : 母丧宜无厌降,惟晋既葬公除,议者诡辞以甘时主,不足师法。
第06部·卷五百六十: : 景俭持母丧在东都,而吕温使吐蕃半岁,至叔文败方归,故二人皆不得用。
第06部·卷五百六十四: : 母丧去官。
第06部·卷五百六十五: : 」丁后母丧,上使临吊,又诏尚书公曰:「父忠而子果孝,吾加赐以厉天下。
第06部·卷五百六十八: : 母丧是丁。
第06部·卷五百八十九: : 居母丧不得归,而二弟继死。
第07部·卷六百八十八: : 母丧庐墓,手自耕植,以备祠祭。
第07部·卷六百九十四: : 母丧庐墓,隐居九华少微峰。
第08部·卷七百五十六: : 以母丧去职,哀哭滨死,终丧,因曰:「污吾迹二十馀年者,食丰衣鲜,以有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