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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本纪第三十四: : 以经、总制余剩钱二十一万缗留邛、蜀州,以备振济。
卷三十五本纪第三十五: : 出湖南积米十万石,振粜永、邵、郴三州。
卷三十六本纪第三十六: : 减两浙月等钱岁二十五万五千缗。
卷三十八本纪第三十八: : 出封库两淮交子一百万,命转运司收民间铁钱。
卷四十三本纪第四十三: : 出封库缗钱各十万,命两淮、京湖、四川制司收瘗频年交兵遗骸,立为义冢。
卷四十四本纪第四十四: : 诏出封库银万两付蜀阃。
卷四十七本纪第四十七: : 给封库钱为兵备。
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五: : 以时市梢草封
卷九十三志第四十六: : 多张梢之数,穷竭民力,聚敛金帛。
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七: : 凡用梢万一千三百余数,岁出于缘渠之民。
卷九十五志第四十八: : 取枣强上埽水口以下旧堤所管榆柳为木。
卷九十七志第五十: : 固以木,环亘可七里。
卷一百五十四志第一百七: : 又铸寄库记。
卷一百六十一志第一百一十四: : 左藏封库,(都司提领。
卷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 : 封阙额请给,催督驿递及湖南路边防。
卷一百六十三志第一百一十六: : 封有数,科买有期,皆掌之。
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 : 岁具封、月具见存之数奏闻;
卷一百六十七第一百二十: : 榷货务、都茶尝御前封甲仗库、大军仓、大军库、赡罕酒库、市易抵当库、惠
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 : 转运司有抛明耗,州县有暗暗耗之名,诸仓场受纳,又令民输头子钱。
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 : 许假封钱或坊场钱,少者数万缗,多者至数十万缗。
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 : 尽作常平钱物,委提点刑狱交管,依旧常平仓法行之。
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 : 每州收,候有重难役使,即以支给。
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 : 封以备不时之须。
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 : 及充募兵赏军之用。
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 : 在官者悉封,在民间者以小平钱纳换。
卷一百八十一志第一百三十四: : 假四川提举诸司封钱五十万缗为成都务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 : 请增给度牒及给封坊场钱通三十万缗。
卷一百八十四志第一百三十七: : 买茶本钱以度牒、末盐钞、诸色封、坊场常平剩钱通三百万缗为率,给诸路,
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 : 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买酒库。
卷一百八十七志第一百四十: : 以常平、封等钱支,用蔡京之请也。
卷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 : 令提刑司封
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 : 以封养赡义勇保甲钱粮给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