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官Return to the first page
卷二百十九·列传第九十七: : 今日奏降某官,明日奏调某官,非其所憎恶则宰相之所憎恶也。
卷三百十四·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 瑾第书片纸曰“某授某官”,兵部即奉行,不敢复奏。
卷六十七·志第十八: : 通班舍人唱曰“摄某官具官或太尉,具官无常。
卷七十六·志第二十七: : 嗣天子敬遣某官某,敢昭告于太社之神。
卷七十七·志第二十七下: : 曰“皇帝敬遣某官某致祭”。
卷一百一十四·列传第一: : 谨遣某官某奉玉册玉宝,上尊谥曰昭睿顺圣皇后。
卷一百二十六·列传第十三: : 曰某居某官、某居某职,以所署奏目付中书施行。
卷七十七·高祖纪三: : 堪为某官某职。
卷一百三十三·世袭列传二: : 云“吴越国王致书于某官执事”,不叙暄凉,重诲怒其无礼。
卷一百四十八·志十: : 判成授某官
卷一百九志第六十二: : 大书某官某大夫之神坐,贮以帛囊,藏以漆函。
卷一百一十一志第六十四: : 其纳采制文略曰:"太皇太后曰:"咨某官封姓名,浑元资始,肇经人伦,爰及夫妇
卷一百一十五志第六十八: : 宾曰:"某官以伉俪之重,施于某王,(某官谓主人,某王谓婿。
卷一百一十九志第七十二: : 舍人当殿通北朝国信使某官某祗候见,应喏绝,引当殿,喝拜,大起居(其拜舞并
卷一百二十一志第七十四: : 称某官臣某言,礼毕,内侍索扇,扇合帘垂,帝降坐。
卷一百二十四志第七十七: : 奏请皇帝为某官薨举哀,又请举哭,十五举音,又奏请可止。
卷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 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见阙。
卷二百五十六列传第十五: : 尝奏荐某人为某官,及祖不用。
卷三百四十列传第九十九: : 颂敕吏曰:某官缘某事当会某处,仍引合用条格,具委无漏落状同上。
卷三百五十六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 明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县令,吏部据以注拟,则令选稍清,视平配硬差
卷三百七十五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不当荐某人为某官
卷三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某当除某官,信乎?"诘所从,迈以渊、觌告。
卷五十一·志第二十: : 通宰臣某官已下起居,拜毕,引上殿奏事。
卷五十三·志第二十二: : 通文武百僚某官某以下、高丽、夏国、诸道进奉。
卷五十七·志第二十六: : 奏:「勘官左金吾引驾仗、勾画都知某官某,对御勘同。
卷三十五·志第十六: : 今遣某官某,持节备物,册命兹山之神为兴国灵应王,仍敕有司岁时奉祀,于戏!
卷二十四志第四: : 则陛下当合称皇帝遣某官致祭于九宫之神,不宜称臣与名。
卷一百二十七列传第七十七: : 选人前请曰:"所注某官不稳便。
卷一百三十二列传第八十二: : 见客必曰:"无以某官散相疏也。
卷一百三十七列传第八十七: : 又按《开元礼》祝文云'皇帝遣某官昭告于齐太公、汉留侯'。
卷一百六十九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 则陛下当合称'皇帝遣某官致祭于九宫之神',不宜称臣与名。
卷一十八·志第八: : 侍中宣制曰:“纳某官某氏女为皇后,命公等持节行纳采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