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返回主頁
第一次萬歷朝鮮戰爭: 一口答應了石星提出的三項條款
南京條約: (1843年7月22日)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虎門條約,1843年10月8日)中,英國人
第一次鴉片戰爭: 國清政府全部接受了英國提出的議和條款,在英軍旗艦“汗華”(亦譯康華麗)號
中俄進行交收東三省談判: 楊儒以條款須無損我自主之權方可簽字對,雙方爭執不下。
中法簽訂《廣州灣租界條約》: 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界章程辦理。
中俄訂立《旅大租地條約》: 商定條款如下: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签订
英、美、法開始第一次“修約”活動: 廈條約》中有關於十二年後變通貿易條款之規定,根據“最惠國待遇”,今《南京
天津條約: 商口岸、外國人得入內地遊歷傳教等條款
中俄《北京條約》簽訂: 此條款為今後進一步割占中國西部大片領土製造了“條約根據”。
中英《煙臺條約》簽訂: 又稱《中英會議條款》或《芝罘條約》。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签订
北黎事件發生: 國代表福祿諾簽訂了《中法會議簡明條款》(又稱《李福協定》),規定中國自北
中英订立《缅甸条款
中日簽訂《東三省事宜條約》: 清政府在得知日俄議和及議和有關條款後,通過外交部嚮日、俄兩國聲明:“倘有
五四運動: 凡爾賽和約關於山東問題條款【第156、157、158條】,德國在山東權益讓與日本。
禮部審訊湯若望等西方傳教士: 已觸犯《大清律》中的謀叛、妖書諸條款
簽訂《布連斯奇條約》: 通過《尼布楚條約》規定的兩國通商條款對中國進行掠奪。
知縣王伸漢以罪正法: 逐一列出條款,親自草擬呈文,準備上報藩司。
沙角、大角激戰: 因其所提十四項議和條款未能得到圓滿答復,突然通知琦善,要“依照兵法辦行”
廣州激戰: 奕山接受英軍提出的全部條款,簽訂《廣州和約》。
《廣州和約》訂立: 不得不接受英軍提出的全部條款,簽訂《廣州和約》,規定:清方於一星期內繳納
《南京條約》簽訂: 效勞而被監禁者免罪“加恩釋放”等條款
《虎門條約》簽訂: 東虎門簽訂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通稱《虎門條約》,或《虎門條約》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簽訂: 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
《望廈條約》簽訂: 十二年後對五口貿易等條款可以“稍有變通”。
《黃埔條約》簽訂: 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徐有貞排斥異己: 言赦文不須別具條款,商輅說舊製不敢易。
頒布《問刑條例》: 例》、《漕運議單》中與法律相關的條款,以律令為正文,以事例為附註,共三百
李世达申明律例条款
禮部進呈學政條約: 以後提學官不許另撰條款
明清議和: 將議和條款密件送新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