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返回主页
志八十三: : 颁科场条例
志八十五: : 吏部议定条例,京官依加级、外官依本任请封,颇欲规复旧制,格不得行。
志八十七: : 及比照六法条例,武职军政纠参及贪婪者,不准捐复。
志八十九: : 掌修条例
志九十五: : 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
志九十七: : 其经徵督催白粮各官考成条例,悉与漕粮同。
志一百十七: : 命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志一百十八: : 惟条例于土蛮、瑶、僮、苗人仇杀劫掳及改土为流之土司有犯,将家口实行迁徙。
志一百二十: : 经典释文补条例一卷。
志一百二十一: : 磨勘简明条例二卷,续二卷。
志一百二十七: : 葛显礼呈送万国邮政条例,联约者六十馀国。
志一百二十八: : 又立条例九章,其第二章银行业务之第十项,规定对于中国之业务:一,领收中国
列传十三: : 请敕理籓院议互市条例,通贸易。
列传五十: : 时方更定条例,文然曰:“刃杀人一时,例杀人万世,可无慎乎?”乃推明律意,
列传五十一: : 考功司议处条例,亦画一颁发,使不得轻重增减。
列传五十四: : 起居注初无条例,廷彖编载详赡得体。
列传六十一: : 但有处分条例在,言官皆生畏惧。
列传六十九: : 条例繁赜,有司救过不给。
列传七十八: : 臣伏读世宗遗诏曰:‘凡诸条例,或前本严而朕改从宽,此乃昔时部臣定议未协,
列传九十四: : 视太仆寺条例,岁十一月,察马匹孳生多寡,为弁兵升降赏罚。
列传一百八: : 为之条例
列传一百九: : 补入科场条例
列传一百十: : 已酌定条例,勒石漕仓,遇收漕,饬粮道以下官周巡察访。
列传一百四十一: : 良有数端:条例过繁,文案蒨屑,虽有强敏之吏,而精神疲於具文,其实关於政治
列传一百四十六: : 又请酌改窃盗窝匪条例,加重定拟,俟盗风稍戢,复旧:并从之。
列传一百五十二: : 复坐部刊科场条例误“高宗”为“高祖”,降二级调用。
列传一百六十一: : 於条例有罅漏,及因时制宜者,数奏请更定。
列传二百九: : 条例之烦多使然也。
列传二百六十八: : 条例明晰,考据精核。
列传二百六十九: : 寿祺为撰条例,明所以原本训辞、会通典礼、存家法而析异同之意。
列传二百八十: : 刑部定为条例,至今沿之。
卷一十五·本纪第十五: : 定问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