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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部·捲十六: : 令所司具為條例聞奏。
第01部·捲二十六: : 有司更申明條例,稱朕意焉。
第01部·捲二十八: : 明為年限條例,隨便近諸軍分配,冀能竭力勉樹勳庸。
第01部·捲二十九: : 即作條例處分。
第01部·捲三十: : 如聞所繇條例非愜,緻姦妄轉更滋生。
第01部·捲三十二: : 仍立條例處分。
第01部·捲三十五: : 所司明為條例,勿有煩勞。
第01部·捲四十: : 所司仍明作條例,每搜羅賢俊,旌賁邱園,猶慮遁跡藏名,安卑守位,瞻言及此,
第01部·捲五十六: : 條例所問,畢志盡規。
第01部·捲六十三: : 所司具作條例聞奏。
第01部·捲六十六: : 所司具作條例聞奏。
第01部·捲六十八: : 所司具作條例聞奏,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第01部·捲七十四: : 本令史及專知官準檢報揩改違條例處分。
第01部·捲七十五: : 所司具作條例聞奏。
第01部·捲七十八: : 所司具作條例奏聞。
第01部·捲八十二: : 所司具作條例聞奏。
第01部·捲九十五: : 所司具為條例,務從省便奏聞。
第01部·捲九十六: : 所司明為條例,佈告遠近,知朕意焉。
第02部·捲一百四: : 須明條例,方別等差。
第02部·捲一百七: : ◇ 定奏請判官條例
第02部·捲一百八: : 亦宜準佛法條例,官壇受戒,不得擅私剃度。
第02部·捲一百十二: : 所司各具條例聞奏。
第02部·捲一百六十二: : 仍量為條例,稍加優奬。
第02部·捲一百六十三: : 未知據何條例?若情狀難捨,敕遣戮屍,除蠣此塗,理絶言象。
第03部·捲二百十一: : 乞作條例括法。
第03部·捲二百五十三: : 有司仍為條例,稱朕意焉。
第03部·捲二百七十二: : 自後條例支分,箴石起;
第03部·捲二百八十四: : 所由明為條例,勿使勞煩。
第04部·捲三百十: : 所司速作條例處分。
第04部·捲三百三十一: : 即別立條例
第04部·捲三百五十五: : 其條例如後,謹議。
第05部·捲四百六十五: : 有司明立條例,便為恆製,更不計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