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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部·卷十六: : 令所司具为条例闻奏。
第01部·卷二十六: : 有司更申明条例,称朕意焉。
第01部·卷二十八: : 明为年限条例,随便近诸军分配,冀能竭力勉树勋庸。
第01部·卷二十九: : 即作条例处分。
第01部·卷三十: : 如闻所繇条例非惬,致奸妄转更滋生。
第01部·卷三十二: : 仍立条例处分。
第01部·卷三十五: : 所司明为条例,勿有烦劳。
第01部·卷四十: : 所司仍明作条例,每搜罗贤俊,旌贲邱园,犹虑遁迹藏名,安卑守位,瞻言及此,
第01部·卷五十六: : 条例所问,毕志尽规。
第01部·卷六十三: : 所司具作条例闻奏。
第01部·卷六十六: : 所司具作条例闻奏。
第01部·卷六十八: : 所司具作条例闻奏,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第01部·卷七十四: : 本令史及专知官准检报揩改违条例处分。
第01部·卷七十五: : 所司具作条例闻奏。
第01部·卷七十八: : 所司具作条例奏闻。
第01部·卷八十二: : 所司具作条例闻奏。
第01部·卷九十五: : 所司具为条例,务从省便奏闻。
第01部·卷九十六: : 所司明为条例,布告远近,知朕意焉。
第02部·卷一百四: : 须明条例,方别等差。
第02部·卷一百七: : ◇ 定奏请判官条例
第02部·卷一百八: : 亦宜准佛法条例,官坛受戒,不得擅私剃度。
第02部·卷一百十二: : 所司各具条例闻奏。
第02部·卷一百六十二: : 仍量为条例,稍加优奖。
第02部·卷一百六十三: : 未知据何条例?若情状难舍,敕遣戮尸,除蛎此涂,理绝言象。
第03部·卷二百十一: : 乞作条例括法。
第03部·卷二百五十三: : 有司仍为条例,称朕意焉。
第03部·卷二百七十二: : 自後条例支分,箴石起;
第03部·卷二百八十四: : 所由明为条例,勿使劳烦。
第04部·卷三百十: : 所司速作条例处分。
第04部·卷三百三十一: : 即别立条例
第04部·卷三百五十五: : 其条例如後,谨议。
第05部·卷四百六十五: : 有司明立条例,便为恒制,更不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