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返回主页
卷七: : 杀害民庶。
卷五十九: : 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以理己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
卷八十二: : 杀害汉使。
卷八十五: : 杀害有功,绍罪七也。
卷七: : 杀害民庶。
卷五十九: : 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以理己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
卷八十二: : 杀害汉使。
卷八十五: : 杀害有功,绍罪七也。
卷一: : 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者,诛及宗族;
卷九: : 杀害镇主,规成反叛。
卷十二: : (《魏书·羊深传》尔朱荣杀害朝士,深第七弟侃为太山太守,外托萧衍。
卷二十一: : 杀害无辜。
卷二十六: : 杀害良民,略取资财,大为民患。
卷五十四: : 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
卷二十: : 杀害无道。
卷二十八·魏二十八: : 何至失坠?此必贾后矫诏杀害後之言也。
卷三十二·魏三十二: : 所以止杀害也。
【卷十六】: : 杀害於物必伤年。
第01部·卷四: : 杀害为重。
第01部·卷七: : 遂行杀害
第01部·卷十一: : 枉加杀害
第01部·卷二十七: : 皆不得辄有杀害
第01部·卷四十四: : 有枉遭逆贼杀害
第01部·卷四十五: : 王、郡主县主及皇五等已上亲被逆贼杀害者,各与子孙一人官,使其瘗藏;
第01部·卷五十四: : 杀害无辜,窃盗城邑,摇荡我边鄙,荐食我黎元,劳我师徒,费我征赋,累列时岁
第01部·卷七十一: : 罹其杀害
第01部·卷八十三: : 为贼杀害者,其骸骨平宁之後,如有家口亲属取归本道收葬,仍委所在州县量事应
第01部·卷八十四: : 杀害段文楚,推国昌小男克用主领兵权。
第02部·卷一百五: : 枉被朱温杀害者,并仰所司具衔申奏,特与追赠,仍搜访子孙,量加录用。
第02部·卷一百七: : 辄使杀害
第02部·卷一百十三: : 杀害生灵,窥窬保障,惟货财是视,残疾是行,逞虐肆凶,莫甚於此。
第02部·卷一百十四: : 横加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