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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七十四·志第五十: : 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有玷士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謚之典。
捲七十五·志第五十一: : 曾經過犯之人,毋得選用是職。
捲九十·志第六十六: : 曾經永樂十八年調守北京者,各註其下曰“調北京”,其年月不重出。
捲九十三·志第六十九: : 以曾經刺字為坐。
捲一百八十八·列傳第七十六: : 其大寮曾經彈劾者,悉令自陳而簡去之,用儆有位。
捲三百二十五·列傳第二百十三: : 或言和曾經東西竺山,今此山正在其地,疑即東西竺。
捲二十一·本紀第二十一: : 除官員子弟曾經奏準者留,餘悉革去。
捲二十三·本紀第二十三: : 曾經體覆,依上蠲免。
捲二十五·本紀第二十五: : 其餘被災曾經賑濟人戶,免差稅一年。
捲三十四·本紀第三十四: : 河南、懷慶、衛輝、晉寧四路曾經賑濟人戶,今歲差發全行蠲免,其餘被災路分人
捲四十二·本紀第四十二: : 其有曾經盜賊、水患、供給之處,貧民不能自備牛、種者,所在有司給之。
捲八十三·志第三十三: : 曾經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
捲九十二·志第四十一下: : 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
捲九十八·志第四十六: : 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
捲一百五·志第五十三: : 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捲三十·莊宗紀四: : 曾經改易者,並復舊名。
捲三十一·莊宗紀五: : 曾經俘擄他處為婢妾者,一任骨肉識認。
捲三十三·莊宗紀七: : 如不曾經本朝授官,若材智有聞,即許於府縣中量材任使;
捲八十三·少帝紀三: : 曾經契丹蹂踐處,與免今年秋稅。
捲一百一十·太祖紀一: : 曾經契丹蹂踐處,其人戶應欠乾祐三年終已前積年殘欠諸色稅物,並與除放。
捲一百一十三·太祖紀四: : 州縣官曾經五度參選,雖未及十六考,與授朝散大夫階,年七十已上,授優散官,
捲一百一十七·世宗紀四: : 曾經陣敵處所暴露骸骨,並仰收拾埋瘞。
捲十本紀第十: : 及曾經先朝禦試者,皆以名聞。
捲十七本紀第十七: : 有旨:"書籍曾經買者聽。
捲二十本紀第二十: : 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捲二十三本紀第二十三: : 舉曾經邊任或有武勇可以統衆出戰者,人二員。
捲四十三本紀第四十三: : 曾經兵州縣,遣骼暴露,感傷和氣,所屬有司收瘞之。
捲一百五十七志第一百十: : 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捨免戶役,上捨仍免藉藉如官戶法。
捲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 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
捲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 : 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
捲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 : 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
捲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 : 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