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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七十四·志第五十:
: 凡大臣
曾經
糾劾削奪、有玷士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謚之典。
捲七十五·志第五十一:
:
曾經
過犯之人,毋得選用是職。
捲九十·志第六十六:
:
曾經
永樂十八年調守北京者,各註其下曰“調北京”,其年月不重出。
捲九十三·志第六十九:
: 以
曾經
刺字為坐。
捲一百八十八·列傳第七十六:
: 其大寮
曾經
彈劾者,悉令自陳而簡去之,用儆有位。
捲三百二十五·列傳第二百十三:
: 或言和
曾經
東西竺山,今此山正在其地,疑即東西竺。
捲二十一·本紀第二十一:
: 除官員子弟
曾經
奏準者留,餘悉革去。
捲二十三·本紀第二十三:
:
曾經
體覆,依上蠲免。
捲二十五·本紀第二十五:
: 其餘被災
曾經
賑濟人戶,免差稅一年。
捲三十四·本紀第三十四:
: 河南、懷慶、衛輝、晉寧四路
曾經
賑濟人戶,今歲差發全行蠲免,其餘被災路分人
捲四十二·本紀第四十二:
: 其有
曾經
盜賊、水患、供給之處,貧民不能自備牛、種者,所在有司給之。
捲八十三·志第三十三:
:
曾經
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
捲九十二·志第四十一下:
: 中書送禮部定擬:“
曾經
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
捲九十八·志第四十六:
: 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
曾經
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
捲一百五·志第五十三:
:
曾經
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捲三十·莊宗紀四:
:
曾經
改易者,並復舊名。
捲三十一·莊宗紀五:
:
曾經
俘擄他處為婢妾者,一任骨肉識認。
捲三十三·莊宗紀七:
: 如不
曾經
本朝授官,若材智有聞,即許於府縣中量材任使;
捲八十三·少帝紀三:
:
曾經
契丹蹂踐處,與免今年秋稅。
捲一百一十·太祖紀一:
:
曾經
契丹蹂踐處,其人戶應欠乾祐三年終已前積年殘欠諸色稅物,並與除放。
捲一百一十三·太祖紀四:
: 州縣官
曾經
五度參選,雖未及十六考,與授朝散大夫階,年七十已上,授優散官,
捲一百一十七·世宗紀四:
:
曾經
陣敵處所暴露骸骨,並仰收拾埋瘞。
捲十本紀第十:
: 及
曾經
先朝禦試者,皆以名聞。
捲十七本紀第十七:
: 有旨:"書籍
曾經
買者聽。
捲二十本紀第二十:
: 以上書邪等及
曾經
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捲二十三本紀第二十三:
: 舉
曾經
邊任或有武勇可以統衆出戰者,人二員。
捲四十三本紀第四十三:
:
曾經
兵州縣,遣骼暴露,感傷和氣,所屬有司收瘞之。
捲一百五十七志第一百十:
: 凡州縣學生
曾經
公、私試者復其身,內捨免戶役,上捨仍免藉藉如官戶法。
捲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 公事闕遺、
曾經
殿罰者,即降考一等;
捲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
: 舉
曾經
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
捲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
: 詔以
曾經
作縣、通判資序人充。
捲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
: 乾道二年詔:"自今非
曾經
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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