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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二·志第二十九: : 复置验所于真州、采石等处。
卷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 或投下官员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绐樱”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 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
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 凡盐商经验所发卖者,所官收引牙钱,不经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 即时抹。
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 限十日退,违限决十七;
卷九十四·志第六十一: : 缕金雕镂祀、宝相、孔雀、竹木、云气,两旁侧立花板,居背三之一。
卷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 及仓库院务搭带分例关津验等钱,其事多端。
卷一百五·列传第二: : 太祖畀哈儿杀之。
卷一百二十六·列传第二十三: : 察罕尝脱藉草而寝。
卷一百七十三·列传第七十: : 宋谢太后内用宝,祺携之以出,并取十二玺献于伯颜。
卷一百九十·列传第八十七: : 帝怒命卫士其颊,血涌口鼻,仆于地。
卷一百九十七·列传第九十四: : 命左右其颊,彻里辩愈力,且曰:“臣与桑哥无仇,所以数其罪而不顾身家者
卷一百九十八·列传第九十五: : 世祖使其颊而出之。
卷二百八·列传第一百五: : 内进阶中大夫以奖之。
卷二百三十七·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著有《山村集》、《注唐百家诗逊。
卷二百四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九: : 二发著足底不能伸,杲以长针刺骰中,深至骨而不知痛,出血一、二升,其色
清史稿: : 并根据当时学者对《清史稿》提出的评和关内本所作的一些重要更正,再作删
本纪五: : 黑龙江能吉勒屯头目韩理,索伦部胡尔格乌尔达尔汉俱来贡。
本纪六: : 诏行在阅章奏,令大学士审校。
本纪八: : 用左手执笔答奏摺,期于不泄漏也。
本纪九: : ’今又查出昔年圣祖硃奏摺,敢于狂书涂抹,见者发指。
本纪十一: : 假造硃,谕方观承等密缉之。
本纪十七: : 硃驳斥,降内阁学士。
本纪二十: : 今复硃依议,宜示四国照此办理。
本纪二十一: : 并讲御通鉴辑览及大学衍义,优诏答之。
本纪二十二: : 命恭亲王代缮答清文摺件。
本纪二十四: : 兹将准定约,特宣示前后办理缘由。
本纪二十五: : 分别准画押。
志二十: : ”乃亲加点还之,事具梅文鼎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