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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六十二·志第二十九: : 復置驗所於真州、采石等處。
捲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 或投下官員札、省府樞密院製府左右部札付者,驗戶紿櫻”
捲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 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
捲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 凡????商經驗所發賣者,所官收引牙錢,不經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捲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 即時抹。
捲七十三·志第四十: : 限十日退,違限决十七;
捲九十四·志第六十一: : 縷金雕鏤祀、寶相、孔雀、竹木、雲氣,兩旁側立花板,居背三之一。
捲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 及倉庫院務搭帶分例關津驗等錢,其事多端。
捲一百五·列傳第二: : 太祖畀哈兒殺之。
捲一百二十六·列傳第二十三: : 察罕嘗脫藉草而寢。
捲一百七十三·列傳第七十: : 宋謝太後內用寶,祺攜之以出,並取十二璽獻於伯顔。
捲一百九十·列傳第八十七: : 帝怒命衛士其頰,血涌口鼻,僕於地。
捲一百九十七·列傳第九十四: : 命左右其頰,徹裏辯愈力,且曰:“臣與桑哥無仇,所以數其罪而不顧身傢者
捲一百九十八·列傳第九十五: : 世祖使其頰而出之。
捲二百八·列傳第一百五: : 內進階中大夫以奬之。
捲二百三十七·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 著有《山村集》、《註唐百傢詩遜。
捲二百四十二·列傳一百三十九: : 二發著足底不能伸,杲以長針刺骰中,深至骨而不知痛,出血一、二升,其色
清史稿: : 並根據當時學者對《清史稿》提出的評和關內本所作的一些重要更正,再作刪
本紀五: : 黑竜江能吉勒屯頭目韓理,索倫部鬍爾格烏爾達爾漢俱來貢。
本紀六: : 詔行在閱章奏,令大學士審校。
本紀八: : 用左手執筆答奏摺,期於不泄漏也。
本紀九: : ’今又查出昔年聖祖硃奏摺,敢於狂書塗抹,見者發指。
本紀十一: : 假造硃,諭方觀承等密緝之。
本紀十七: : 硃駁斥,降內閣學士。
本紀二十: : 今復硃依議,宜示四國照此辦理。
本紀二十一: : 並講禦通鑒輯覽及大學衍義,優詔答之。
本紀二十二: : 命恭親王代繕答清文摺件。
本紀二十四: : 茲將準定約,特宣示前後辦理緣由。
本紀二十五: : 分別準畫押。
志二十: : ”乃親加點還之,事具梅文鼎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