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返回主頁
長興抗糧: 浙江巡撫譚種麟通令各府縣勘查熟荒徵收錢糧,長興縣官紳協議將田賦一律增二成
中英訂立《煙臺條約續增專條》: 中途不再徵收任何捐稅。
鄭芝竜降清: 功臣自居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拼命徵收賦稅,兼併土地,增置莊倉五百餘所,田
清定編審人丁製: 以徵收丁賦,製定了編審人丁之製。
清定漕粮征收期限
《賦役全書》編定: 徵收地丁錢糧;
議定管理地方關稅措施: 稅額少者仍由地方官徵收
定“更名田”製: 照例徵收銀糧。
鄭經參加三藩之亂: 下令加倍徵收稅米,民多怨憤。
滿洲人丁新墾荒田萬頃: 可徵收錢糧一萬兩。
廣州開設十三行: 由稅課司徵收
山西平陽府發生地震: 停止徵收
清政府鎮壓瑤民起義: 瑤民丁口田畝各項稅餉徵收,查明後造册報部。
清政府實行“孳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 不必徵收錢糧。
清政府采取措施減少錢糧虧空: 定例如下:州縣官徵收錢糧應隨徵隨解,遲延不解者,知府查報參處。
朱一貴起義: 王珍徵收糧稅苛刻,每石要折銀七錢二分,多於內地數倍。
攤丁入地: 旨在改變丁稅的徵收方法,即將丁銀攤入地畝一起徵收
耗羨歸公: “耗羨”是指徵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部分的補貼,例如熔鑄銀兩時會發
發放養廉銀: 耗羨的徵收雖屬合法,但收不歸入州縣,而屬布政司,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條生
阿迷州改土歸流: 仍於暗中私自徵收,威脅民人不許完課交官,並且強占旁甸鄉之一百九十八寨。
刀如珍聚衆殺流官: 勒令徵收田賦,觸及了原土司上層的利益,土司族屬、土目人等請求免課,未允,
墊江、萬縣民變: 清政府為了保證賦稅徵收,於雍正六年(1728)開始在一些地區清丈土地,以防止
免直隸、江蘇、安徽三省額賦: 或私行徵收者,該督撫隨時查參。
改革兩淮????政: 徵收????稅,設行店聽民購買,運往各地銷售。
《望廈條約》簽訂: 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候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
糧長的設立: 每遇徵收賦稅,便侵漁百姓。
案牘減繁式的製定: 徵收既足,則別具通關申報;
宣宗恤民: 而戶部仍徵收如故。
減兩京課鈔: 戶部按月徵收,商民以為不便,有人閉戶不敢去市場交易,拔去園中蔬菜,伐果樹
乾清宮發生火災: 每年徵收十分之二。
来华外税银的征收
徽王莊田凌虐佃戶: 徽王奏請乃由管莊人役徵收,戶部堅持不可,世宗大怒,追降梁材為侍郎,下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