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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二百一十·列傳第一百七: : 官員毋得陰挾私仇,明為舉索,輒將風憲官擅自遷除,沮壞臺綱。
清史稿: : 又多為文職官員,有的還直接任國史館編史修志之職。
本紀四: : 官員子孫有欲習國書、漢書者,並入國子監讀書。
本紀五: : 嗣後各衙門遇官員有犯,或被告訐,皆先請旨革職,然後送刑部審問,毋得徑行提
本紀六: : 比來官員服用奢僭,競相效尤。
本紀七: : 黑竜江管水手官員缺,部臣擬補遣戍道員周昌。
本紀八: : 召直省官員士庶年六十五以上者,賜宴於申昜春園,皇子視食,宗室子執爵授飲。
本紀九: : 定官員頂戴之製。
本紀十: : 扈從諸王以下大臣官員暨蒙古王以下各官慶賀。
本紀十四: : 王大臣官員等二十七日除服。
本紀十七: : 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及盛京文武官員宴賞有差。
志六十三: : 公訖內、外文、武大臣暨致仕大臣、官員、紳士、兵卒、耆農、工商與夫外籓王、
志六十七: : 不直班官員跪迎十裏外,俟過隨行。
志七十八: : 又申明加級官員頂帶、補服、坐褥越級僭用之禁。
志七十九: : 欽差官員銅關防、如道員式。
志八十: : 三等侍衛、護衛、護軍校、主事以下官員,止用後從一人。
志八十四: : 定各省巡撫應舉方面有司、佐貳、教官員額,總漕、總河應薦方面有司、佐貳額,
志八十五: : 官員歿於王事者,依應升品級贈銜,並廕一子入監讀書,期滿候銓。
志八十九: : 漢司官員數,八旗世職繼襲。
志九十: : 以在京蒙古各旗與察哈爾各旗官員內番選。
志九十二: : 議定監國攝政王官員制度,較親王倍之,俱曠典也。
志九十三: : ”敕官員毋與內官交結。
志九十五: : 又設各旗官員莊屯,各城兵丁,均酌給隨缺地畝。
志九十六: : 乃陝省官員以為收貯在官,即是官物,而胥吏司其出納者,遂有勒買勒藉之弊。
志九十七: : 王公官員俸約需十五六萬石,內務府、紫禁城兵卒及內監食用需一萬石,尚餘五萬
志一百: : 凡部差官員,不令督撫管轄。
志一百八: : 江蘇、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員,將如何舉行鄉團,隨同官兵剿賊,及防
志一百十六: : 官員兵丁,視差務之繁簡,定馬數之多寡,少者一、二匹,多至五匹,事竣原馬還
志一百十七: : 之大臣專擅選官、文官不許封公侯、官員赴任過限、無故不朝參公座、姦黨,公式
志一百十八: : 官員正妻及例難的决,並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志一百十九: : 在京大小官員亦如之。
志一百二十九: : 京外兩國官員會晤,禮節儀製互異,欲訂以免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