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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一十·列传第一百七: : 官员毋得阴挟私仇,明为举索,辄将风宪官擅自迁除,沮坏台纲。
清史稿: : 又多为文职官员,有的还直接任国史馆编史修志之职。
本纪四: : 官员子孙有欲习国书、汉书者,并入国子监读书。
本纪五: : 嗣后各衙门遇官员有犯,或被告讦,皆先请旨革职,然后送刑部审问,毋得径行提
本纪六: : 比来官员服用奢僭,竞相效尤。
本纪七: : 黑龙江管水手官员缺,部臣拟补遣戍道员周昌。
本纪八: : 召直省官员士庶年六十五以上者,赐宴于申昜春园,皇子视食,宗室子执爵授饮。
本纪九: : 定官员顶戴之制。
本纪十: : 扈从诸王以下大臣官员暨蒙古王以下各官庆贺。
本纪十四: : 王大臣官员等二十七日除服。
本纪十七: : 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及盛京文武官员宴赏有差。
志六十三: : 公讫内、外文、武大臣暨致仕大臣、官员、绅士、兵卒、耆农、工商与夫外籓王、
志六十七: : 不直班官员跪迎十里外,俟过随行。
志七十八: : 又申明加级官员顶带、补服、坐褥越级僭用之禁。
志七十九: : 钦差官员铜关防、如道员式。
志八十: : 三等侍卫、护卫、护军校、主事以下官员,止用后从一人。
志八十四: : 定各省巡抚应举方面有司、佐贰、教官员额,总漕、总河应荐方面有司、佐贰额,
志八十五: : 官员殁于王事者,依应升品级赠衔,并廕一子入监读书,期满候铨。
志八十九: : 汉司官员数,八旗世职继袭。
志九十: : 以在京蒙古各旗与察哈尔各旗官员内番选。
志九十二: : 议定监国摄政王官员制度,较亲王倍之,俱旷典也。
志九十三: : ”敕官员毋与内官交结。
志九十五: : 又设各旗官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给随缺地亩。
志九十六: : 乃陕省官员以为收贮在官,即是官物,而胥吏司其出纳者,遂有勒买勒借之弊。
志九十七: : 王公官员俸约需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兵卒及内监食用需一万石,尚馀五万
志一百: : 凡部差官员,不令督抚管辖。
志一百八: : 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举行乡团,随同官兵剿贼,及防
志一百十六: : 官员兵丁,视差务之繁简,定马数之多寡,少者一、二匹,多至五匹,事竣原马还
志一百十七: : 之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
志一百十八: : 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
志一百十九: : 在京大小官员亦如之。
志一百二十九: : 京外两国官员会晤,礼节仪制互异,欲订以免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