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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志第十九◎符瑞下: : 材官吏黄公欢、军人丁田夫各获以献。
卷四·本纪第四: : 朝廷别置官吏收其租赐之,非奉诏不得征调兵赋。
卷六·本纪第六: : 诏官吏赴朝廷,理算钱粮者许自首不公,仍禁以后浮费。
卷七·本纪第七: : 宣抚两司官吏
卷八·本纪第八: : 定官吏员数,分品从,给俸禄,授公田,考殿最;
卷九·本纪第九: : 若彼界军民官吏人等,去逆效顺,与众来附,或别立奇功者,验等第官资迁擢。
卷十·本纪第十: : 若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卷十一·本纪第十一: : 应有通欠钱粮及官吏侵盗,并权停罢。
卷十二·本纪第十二: : 增中外官吏俸。
卷十三·本纪第十三: : 议增官吏俸。
卷十四·本纪第十四: : 戒饬中外官吏
卷十五·本纪第十五: : 官吏择日致祭。
卷十七·本纪第十七: : 岂朕修协之未至欤?抑官吏未选,而政令之或乖欤?思以回天心、召和气,侧身修
卷十九·本纪第十九: : 按问官吏不法,询民疾苦,审理冤滞,凡可以兴利除害,从宜举行。
卷二十·本纪第二十: : 敕中书省官吏送宝者,晋秩一等,从者赉以币帛。
卷二十一·本纪第二十一: : 同知枢密院事也先捏坐擅杀官吏,杖窜南宁,并籍其家。
卷二十二·本纪第二十二: : 云南宣慰使禄余杀乌撒宣慰司官吏,叛附伯忽,罗罗诸蛮俱叛,平章政事帖木儿不
卷二十四·本纪第二十四: : 体察官吏贤否,明加黜陟,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
卷四十七·志第十四: : 则诸州尚置官吏
卷五十二·志第十九: : 官吏建言,相次湮塞南北二汊,使三河之水合而为一。
卷五十五·志第二十二: : 掌官吏选授调补之政令,及勋封爵邑之制,考课殿最之法。
卷五十六·志第二十三: : 节制官吏诸色人等并军官迁授、征进等事。
卷五十七·志第二十四: : 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闻奏,污滥者亦行纠察。
卷六十·志第二十七: : 官吏不入常调。
卷六十一·志第二十八: : 凡本府官吏,唯达鲁花赤、总管、推官等治路政,其余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曰供
卷六十三·志第三十: : 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 凡官吏迁叙:
卷六十七·志第三十四: : 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并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 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及户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
卷六十九·志第三十六: : 中书省议准:“江南现任官吏于任所佃种官田,不纳官租及占夺百姓佃种田土,许
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 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
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 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