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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二十九志第十九◎符瑞下: : 材官吏黃公歡、軍人丁田夫各獲以獻。
捲四·本紀第四: : 朝廷別置官吏收其租賜之,非奉詔不得徵調兵賦。
捲六·本紀第六: : 詔官吏赴朝廷,理算錢糧者許自首不公,仍禁以後浮費。
捲七·本紀第七: : 宣撫兩司官吏
捲八·本紀第八: : 定官吏員數,分品從,給俸祿,授公田,考殿最;
捲九·本紀第九: : 若彼界軍民官吏人等,去逆效順,與衆來附,或別立奇功者,驗等第官資遷擢。
捲十·本紀第十: : 若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傢。
捲十一·本紀第十一: : 應有通欠錢糧及官吏侵盜,並權停罷。
捲十二·本紀第十二: : 增中外官吏俸。
捲十三·本紀第十三: : 議增官吏俸。
捲十四·本紀第十四: : 戒飭中外官吏
捲十五·本紀第十五: : 官吏擇日致祭。
捲十七·本紀第十七: : 豈朕修協之未至歟?抑官吏未選,而政令之或乖歟?思以回天心、召和氣,側身修
捲十九·本紀第十九: : 按問官吏不法,詢民疾苦,審理冤滯,凡可以興利除害,從宜舉行。
捲二十·本紀第二十: : 敕中書省官吏送寶者,晉秩一等,從者賚以幣帛。
捲二十一·本紀第二十一: : 同知樞密院事也先捏坐擅殺官吏,杖竄南寧,並籍其傢。
捲二十二·本紀第二十二: : 雲南宣慰使祿餘殺烏撒宣慰司官吏,叛附伯忽,羅羅諸蠻俱叛,平章政事帖木兒不
捲二十四·本紀第二十四: : 體察官吏賢否,明加黜陟,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决。
捲四十七·志第十四: : 則諸州尚置官吏
捲五十二·志第十九: : 官吏建言,相次湮塞南北二汊,使三河之水合而為一。
捲五十五·志第二十二: : 掌官吏選授調補之政令,及勳封爵邑之製,考課殿最之法。
捲五十六·志第二十三: : 節制官吏諸色人等並軍官遷授、徵進等事。
捲五十七·志第二十四: : 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聞奏,污濫者亦行糾察。
捲六十·志第二十七: : 官吏不入常調。
捲六十一·志第二十八: : 凡本府官吏,唯達魯花赤、總管、推官等治路政,其餘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曰供
捲六十三·志第三十: : 內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捲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 凡官吏遷敘:
捲六十七·志第三十四: : 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並屯田等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
捲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 犯刑官吏已經斷沒傢屬,及戶下驅奴並依已斷發付者。
捲六十九·志第三十六: : 中書省議準:“江南現任官吏於任所佃種官田,不納官租及占奪百姓佃種田土,許
捲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 今撮其大概言之:諸官吏違法營私,逐一出榜,嚴行禁治,仍差廉幹人員體察,務
捲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 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