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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 朝于海,不失其时,如月行天,故习坎为孚也。
卷七: : 则殷之高当此爻矣。
卷八: : 厥噬肤,往何咎。
卷九: : 上为庙,今二阴升上,则酒食入庙。
卷十: : 继世守庙,而为祭主。
卷十一: : 《九家易》曰:上为庙。
卷十二: : 艮为庙;
卷十五: : 理必由乎其,归根则宁,天下之理得之。
卷十六: : 形之所者道,众之所归者一。
卷十七: : 谓以当继世、守庙、主祭祀,故详举之。
同人卦(第十三): :   六二:同人于,吝。
观卦(第二十): : 寄之庙,则“盥而不荐”者也。
睽卦(第三十八): : 厥噬肤,往何咎?  《象》曰:“厥噬肤”,往有庆也。
蹇卦(第三十九): : 既济而天下不吾者未之有也,故曰“往蹇来硕”。
涣卦(第五十九): : 庙既立,亨帝之位定,而天下之心始有所系矣。
既济卦(第六十三): : ”  九三:高伐鬼方,三年克之;
卷上: : 本性共祖。
卷中: : 为易祖。
卷下: : 昺如水海。
易纬是类谋: : 元学之所,今若崇儒,郑注不可废。
易纬是类谋: : 术孔书。
卷上: : 同人于
卷中: : 则守其庙社稷。
卷下: : 不能备祭庙,长子当亲视,涤濯鼎俎是也曲礼正义。
周易郑康成注: : 元学之所,今若崇儒,郑注不可废。
周易郑康成注: : 天子庙之象也。
卦十三: : 六二:同人于,吝。
卦三十八: : 厥噬肤,往何咎?《象》曰:厥噬肤,往有庆也。
卦五十一: : 出可以守庙社稷,以为祭主也。
卦六十三: : 九三:高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周易正义: : 唐代孔颖达奉太命主编《五经正义》,首即《周易正义》。
上经乾传卷一: : 元为施生之,故言‘元者善之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