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返回主頁
捲四·本紀第四: : 聽其婚嫁
捲一百三·志第五十一: : 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
捲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六: : 郡中婚嫁,必先賂之,得所請而後行,鹹呼之為翁。
捲六十四·列傳十六: : 有婚嫁未畢,則助以資幣,受其惠者數百傢,郡人義之。
捲九十三·列傳八: : 男女婚嫁,不雜他姓,欲聘其族,厚贈金帛始許焉。
捲七十二·四夷附錄第一: : 又製婚嫁,置官號。
捲七十三·四夷附錄第二: : 自相婚嫁,穴居食生,而妻女人食。
捲九十志第四十三: : 大率民婚嫁、喪葬、衣服多不合禮。
捲一百一十五志第六十八: : 又詔:"應襢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之傢婚嫁,謂舅嘗為僕、姑嘗為娼者。
捲一百二十五志第七十八: : 婚嫁,服除外不禁。
捲一百五十志第一百三: : 其皇親婚嫁,皆給藍黃羅綉方韉,金塗銀花鞍,金塗銀校具自八十兩至十二兩,
捲二百六十五列傳第二十四: : 鹹教育而婚嫁之。
捲二百八十一列傳第四十: : 又迫婚嫁,因質其居第。
捲二百九十九列傳第五十八: : 為主婚嫁
捲四百二十八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 親戚有貧不能婚嫁者,則為經理振助之。
捲四百三十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 皆婚嫁之。
捲四百六十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 收養婚嫁至三四十人,自後宗族無慮百數。
捲七·本紀第七: : 命戍邊女直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酒。
捲六十四·列傳第二: : 男女不得婚嫁者十九年。
捲六十六·列傳第四: : 皇族婚嫁每令衷相之。
捲九十三·列傳第三十一: : 長女鰥男皆不得婚嫁
捲一百一十四·列傳第五十二: : 孰與同惡?男女婚嫁,人之大欲,豈有幽囚終世,永無伉儷之望,在他人尚且不忍
捲八志第三: : 皆不可以婚嫁
捲三十一志第二十六: : 婚嫁用鐵鈷莽為聘財。
捲三十四志第二十九: : 《陰陽婚嫁書》四捲
捲八十一列傳第四十六: : 有婚嫁者,取男女相悅,然即為之,男傢送豬酒而已,無財聘之禮。
捲八十二列傳第四十七: : 每婚嫁,擇吉日,女傢先期五日,作樂飲酒,父執女手以授婿,七日乃配焉。
捲八十四列傳第四十九: : 婚嫁之法,二傢相許,婿輒盜婦將去,然後送牛馬為娉,更將歸傢。
捲四十七志第二十七: : 《婚嫁書》二捲
捲五十一列傳第一: : 而十宅諸王百孫院婚嫁,皆因韓、虢為紹介,仍先納賂千貫而奏請,罔不稱旨。
捲一百七列傳第五十七: : 婚嫁則同親王、公主,在於崇仁之禮院。
捲一百四十一列傳第九十一: : 如今人傢往往有藉吉為婚嫁者,卿何苦固執?"又奏曰:"臣聞近日人傢有不甚知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