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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本纪第四: : 听其婚嫁
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 : 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卷一百五十九·列传第四十六: : 郡中婚嫁,必先赂之,得所请而后行,咸呼之为翁。
卷六十四·列传十六: : 有婚嫁未毕,则助以资币,受其惠者数百家,郡人义之。
卷九十三·列传八: : 男女婚嫁,不杂他姓,欲聘其族,厚赠金帛始许焉。
卷七十二·四夷附录第一: : 又制婚嫁,置官号。
卷七十三·四夷附录第二: : 自相婚嫁,穴居食生,而妻女人食。
卷九十志第四十三: : 大率民婚嫁、丧葬、衣服多不合礼。
卷一百一十五志第六十八: : 又诏:"应袒免以上亲不得与杂类之家婚嫁,谓舅尝为仆、姑尝为娼者。
卷一百二十五志第七十八: : 婚嫁,服除外不禁。
卷一百五十志第一百三: : 其皇亲婚嫁,皆给蓝黄罗绣方鞯,金涂银花鞍,金涂银校具自八十两至十二两,
卷二百六十五列传第二十四: : 咸教育而婚嫁之。
卷二百八十一列传第四十: : 又迫婚嫁,因质其居第。
卷二百九十九列传第五十八: : 为主婚嫁
卷四百二十八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 亲戚有贫不能婚嫁者,则为经理振助之。
卷四百三十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 皆婚嫁之。
卷四百六十列传第二百一十九: : 收养婚嫁至三四十人,自后宗族无虑百数。
卷七·本纪第七: : 命戍边女直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酒。
卷六十四·列传第二: : 男女不得婚嫁者十九年。
卷六十六·列传第四: : 皇族婚嫁每令衷相之。
卷九十三·列传第三十一: : 长女鳏男皆不得婚嫁
卷一百一十四·列传第五十二: : 孰与同恶?男女婚嫁,人之大欲,岂有幽囚终世,永无伉俪之望,在他人尚且不忍
卷八志第三: : 皆不可以婚嫁
卷三十一志第二十六: : 婚嫁用铁钴莽为聘财。
卷三十四志第二十九: : 《阴阳婚嫁书》四卷
卷八十一列传第四十六: : 有婚嫁者,取男女相悦,然即为之,男家送猪酒而已,无财聘之礼。
卷八十二列传第四十七: : 每婚嫁,择吉日,女家先期五日,作乐饮酒,父执女手以授婿,七日乃配焉。
卷八十四列传第四十九: : 婚嫁之法,二家相许,婿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娉,更将归家。
卷四十七志第二十七: : 《婚嫁书》二卷
卷五十一列传第一: : 而十宅诸王百孙院婚嫁,皆因韩、虢为绍介,仍先纳赂千贯而奏请,罔不称旨。
卷一百七列传第五十七: : 婚嫁则同亲王、公主,在于崇仁之礼院。
卷一百四十一列传第九十一: : 如今人家往往有借吉为婚嫁者,卿何苦固执?"又奏曰:"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