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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七: : 頒賜之。
本紀十六: : 委道府詳查。
本紀二十: : 股陷蒙、亳、懷、宿,詔袁甲三剿之。
本紀二十五: : 並擬選舉章程,詔頒行之。
志二十: : 餘日有二三,均數多寡不等。
志三十二: : 立新名,後並圮廢無考。
志五十三: : 即苦山,山甚峻。
志七十六: : 吹孔,次孔加竹膜,右六孔,皆上出。
志八十: : 亦毋庸行備辦。
志八十二: : 擬初級、優級師範學堂章程,並任用教員章程,京城師範館改照優級師範辦理
志八十三: : 四川、廣西、雲南、貴州編中皿,十五取一。
志八十六: : 仍歸本衙門班聲敘,暨到任未滿半年,仍由原衙門註考等例。
志八十七: : 訂加成新章。
志八十八: : 而定選舉詳細章程,以免混淆,從之。
志九十五: : 均編牌册,報明理事查核。
志九十六: : 給小單,以免姦胥藉口;
志九十七: : 定運白三年即行選。
志九十八: : 請招他商。
志九十九: : 給護帖。
志一百: : 革除額稅外徵置貨銀加一繳送稅。
志一百一: : 此外更無可闢海口之路。
志一百三: : 於口門下挑引河,截溜築壩,遏水南溢,使歸故道。
志一百四: : 宜開河道以資灌溉。
志一百十五: : 既宜延學堂教習課讀,以培植根本,又宜赴廠習藝,以明理法,俾兼程並進,
志一百十八: : 西安布政使張若震奏請定捐贖笞、杖銀數。
志一百二十四: : 為闢一路之計。
志一百二十五: : 不準行購雇西洋輪船。
志一百二十六: : 仍須行設法歸還,以清款目。
志一百二十七: : 恐將生枝節。
志一百二十九: : 威使始允議辦法,將條款送臣查核。
志一百三十: : 又擬通商章程十八款,並將互交逃犯、洋藥進出口各條亦擬在內。
志一百三十一: : 與美商開貿易之路,皆由中國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