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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八十七: : 應嚴加區別,以肅軍政。
志八十八: : 既與欽選大權示有區別,自與下院要義不相背馳。
志九十五: : 區別官荒民荒,分三等輸價,受荒無問土客,皆得領種。
志九十九: : 以示區別
志一百十: : 以示區別
志一百十五: : 與購自外洋者並無區別
志一百十八: : 以示區別
志一百十九: : 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
志一百二十八: : 不認商埠、內地之區別,又以江路與陸路為一類,不與海路並論,久之始就範。
志一百三十一: : 使商船與盜賊有所區別,而免商民之藉用與假冒外國旗號哉?”桂良據奏。
志一百三十二: : 在中國之同業曾已認為某行用以區別某項貨物者,亦須一律保護。
志一百三十三: : 何能稍有區別?森使乃不復言。
列傳二十五: : 請凡罪人照例區別,以昭欽恤。
列傳六十一: : 俾示區別
列傳一百四十三: : 未嘗不區別
列傳二百二十八: : 聖祖、世宗加以區別
列傳二百三十一: : 即稱謂加以區別,亦於本宗恩義無傷。
列傳二百三十三: : 務令學者明所區別,而後施之於文,各得其當,不唯執筆學為古文詞有左宜右有之
列傳二百六十九: : 或有形聲意義大相區別,亦有近似而其實異,後人多混而同之。
列傳二百九十三: : 間嘗力為區別,使各以類從,先定相求法百十三則。
列傳二百九十四: : 以為區別,可如題之麯折以相赴。
列傳二百九十九: : 顧略有區別
捲二十七·志第三: : 果可為法乎?馬遷不復區別,良有以也。
捲四十八·志第二十四: : 亦宜有所區別
捲九十·志第六十六: : 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捲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 : 明請區別
捲一十五·本紀第十五: : 遣使鈎考大同錢𠔌及區別給糧人戶。
捲一十六·本紀第十六: : 皆區別為民。
捲一十七·本紀第十七: : 盯何榮祖、馬紹、燕公楠等與師道同區別之。
捲一百二十五·列傳第十二: : 命循行郡縣區別之,得數千人。
捲一百六十四·列傳第五十一: : 區別其善惡,論著其得失,上之。
捲一百七十三·列傳第六十: : 理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