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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 凰麒麟游于郊,囹圄空虚,画衣裳而民不犯,四夷传译而朝,民情至朴而不文
卷十三: : 凰翔。
卷十七: : 致黄龙皇,若神明之致玉女芝英也。
卷一春秋序: : 叹曰:“鸟不至,河不出图。
卷二隐元年,尽二年: : 皇衔书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
卷五桓元年,尽二年: : 芳反。
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 方反。
卷九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 : 此传“凰于飞”下尽“莫之与京”;
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 皇来仪,百兽率舞。
卷十四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 方反。
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 : 樊光云“似皇”。
卷十九上文五年,尽十年: : 芳反。
卷二十二宣公五年,尽十一年: : 芳反。
卷三十二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 芳反。
卷三十九起二十九年,尽二十九年: : 芳反,一本作赠。
卷四十三昭五年,尽六年: : 芳反,本亦作“风”,音同。
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 : 鸟氏,历正也。
卷四十八昭十七年,尽十九年: : 有鸟之瑞,而以鸟纪事。
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 : 制十二筩以听皇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锺之宫,是为律本。
卷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 盖言皇、麒麟、白虎、玄龟之属,每物各有其官主掌之也。
卷五十五定五年,尽九年: : 不可以羽麟皮以饰器物。
卷五十六定公十年,尽十五年: : 象尊以象皇。
卷五十八哀公六年,尽十一年: : 方反。
自序: : 而如龚自珍、刘逢禄、宋翔、戴望之徒,刘宋皆庄存与甥,似不如庄之矜慎。
王道第六: : 凰麒麟游于郊。
五行顺逆第六十: : 凰翔。
天地之行第七十八: : 致黄龙皇,若神明之致玉女芝英也。
隐公卷一(起元年,尽元年): : 皇来仪,故麟於周为异,《春秋》记以为瑞,明大平以瑞应为效也。
庄公卷六(起元年,尽七年): : 又方反。
庄公卷八(起十八年,尽二十七年): : 方反。
文公卷十三(起元年,尽九年) : : 芳反。
宣公卷十五(起元年,尽九年) : : 则凰不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