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返回主页
第01部·卷七十五: : 或冤狱留滞,速宜疏决者,并委观察使纠察详访,具状闻奏。
第01部·卷七十九: : 断成吴湘之冤狱。
第01部·卷八十五: : 因成冤狱,无问有赃无赃,不在原免之限。
第02部·卷一百十二: : 能雪冤狱,活人性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
第02部·卷一百十三: : ◇ 定酬奖能理冤狱诏
第02部·卷一百十五: : 及活得冤狱者,准元敕年限满日,许经中书陈状,当与简勘事理施行。
第02部·卷一百十九: : ◇ 答桑简能请断冤狱封事敕
第02部·卷一百九十七: : 悟冤狱之为虫。
第03部·卷二百六: : ◇ 对问冤狱疏
第03部·卷二百十三: : ◇ 申宗人冤狱书
第03部·卷二百五十四: : 察冤狱。
第04部·卷三百十三: : 冤狱起,州将薛ダ伏法,以公坐是,失职十有馀载。
第04部·卷三百四十三: : 之曰:「仆从祖父司刑卿天授中详理冤狱,振雪者七十馀家。
第05部·卷四百五十: : 曾正冤狱,尝奏贪官。
第06部·卷五百十四: : 五原郡有冤狱不决,公理之。
第08部·卷七百五十: : 首雪冤狱,常对法官。
第09部·卷八百四十八: : ◇ 请旌赏外官能理冤狱奏
第09部·卷八百五十三: : ◇ 请盛夏速断冤狱封事
第09部·卷八百六十一: : ◇ 请超选朝官能活冤狱奏
第10部·卷九百四十九: : 宥冤狱;
第10部·卷九百六十八: : 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狱书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下考,至时又不提
第10部·卷九百六十九: : 或辨雪冤狱,能活人生命者;
第10部·卷九百七十一: : 州县官在任日雪得冤狱,许非时参选,超资注官,仍赐章服。
卷九: : 断治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