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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本纪第七: : 丁谓上《景德农田编敕》。
卷十一本纪第十一: : 命贾昌朝领天下农田,范仲淹领刑法事。
卷十四本纪第十四: : 察农田水利赋役。
卷九十一志第四十四: : 溉农田,此富庶之资也。
卷九十五志第四十八: : 制置三司条例司具《农田利害条约》,诏颁诸路:"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种植之法,
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九: : 提举专切措置水利农田所奏:"浙西诸县各有陂湖、沟港、泾浜、湖泺,自来蓄水
卷九十七志第五十: : 专溉农田
卷一百六十三志第一百一十六: : 以农田水利之政治荒废、务稼穑,以坊场河渡之课酬勤劳、省科率,凡此归于右曹
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 : 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
卷一百七十三志第一百二十六: : ◎食货上一(农田
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 : 有"措置水利农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课。
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 : 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
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 : 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
卷一百九十九志第一百五十二: : 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卷二百四志第一百五十七: : 丁谓《农田敕》五卷
卷二百八十八列传第四十七: : 或请并天下农田税物名者,琳曰:"合而为一,易于勾校,可也。
卷三百一十列传第六十九: : 察访淮浙常平、农田水利、差役事,还奏《役书》二十篇,加集贤校理。
卷三百一十四列传第七十三: : 风吏民言农田利害,堤堰渠塘,州县选官治之。
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 : 而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
卷三百二十八列卷第八十七: : 湖北路转运判官、提点刑狱兼常平、农田水利、差役事。
卷三百三十一列传第九十: : 察访两浙农田水利,迁太常丞、同修起居注。
卷四百四十二列传第二百一: : 农田被灾者几于十九。
卷四百七十一列传第二百三十: : 与吕惠卿共创青苗、助役、保甲、农田之法,一时故臣及朝士多争之。
卷四百八十五列传第二百四十四: : 曰农田司,曰群牧司,曰飞龙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学,曰汉学。
卷四·本纪第四: : 、乙斯勃、北院温纳何剌三石烈人为农田
卷三十三·志第三: : 益以海勒水之地为农田
卷五十九·志第二十八: : 益以海勒水之善地为农田
卷二十七·志第八: : 所害农田无几。
卷四十七·志第二十八: : 遂定制:“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
卷五十·志第三十一: : 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
卷一百七十八·列传第九十: : 农田不开,逋亡日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