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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本纪第二◎武帝中: : 置左右骁骑、左右游击将军官
卷四十九列传第四十三◎文学上: : 臣愚谓军官是素族士人,自有清贯,而因斯受爵,一宜削除,以惩侥竞。
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八◎诸夷: : 安始置长史、司马、参军官,后略有辽东郡。
卷七·本纪第七: : 申严军官及部卒扰民之禁。
卷八·本纪第八: : 定军官等级,以军多少为差。
卷九·本纪第九: : 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
卷十·本纪第十: : 麻阳县达鲁花赤武伯不花导军官唐兀带劫掠辰溪、沅等州,并伏诛。
卷十一·本纪第十一: : 命军官陈亡者其子袭职,以疾卒降一等授官,著为令。
卷十二·本纪第十二: : 敕军官勿从禽扰民。
卷十三·本纪第十三: : 军官奥鲁官抚养军人,不得妄行科配,阵亡及病死者依例优恤。
卷十四·本纪第十四: : 诏中外军官奥鲁官抚养军人,不得妄有科配。
卷十五·本纪第十五: : 仍禁管军官、奥鲁官非理科扰。
卷十七·本纪第十七: : 已为陕西行省行台管军官等将叛贼阿思罕、教化、彻里哥思等斩首以徇。
卷十八·本纪第十八: : 管军官放钱利息及翻倒文契者,诏书到日,尽行停搁。
卷五十六·志第二十三: : 掌兵事之机密及宫禁宿卫、军官选授简阅之政令,知院六员,从一品。
卷五十七·志第二十四: : 军官申报俘馘不实,或将功赏增减隐漏者,委监察纠劾。
卷六十三·志第三十: : 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
卷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 罢军官迁职子弟仍袭原官之制。
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 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卷六十七·志第三十四: : 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
卷七十五·志第四十二: : 万户、千户并如军官例承袭,宽恤漕户,增绐雇直,庶有成功。
卷七十六·志第四十三: : 诏随朝衙门官史及军官等俸钞改给至元钞,往支俸米,外任宣慰司军官杂职等官,
卷八十二·志第四十九: : 看守米凡盆军官一百二十。
卷八十五·志第五十二: : 枢密院军官一员。
卷八十八·志第五十五: : 定军官准与民官一体行礼。
卷九十·志第五十七: : 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
卷九十五·志第六十二: : 军官拟依随依官员一体制造。
卷九十六·志第六十三: : 军官牌面:正一品,三珠虎符。
卷九十八·志第六十五: : 何也?其失在军官世袭,使纨绔之童騃,握兵符、任折冲,故将骄、卒情,不可复
卷九十九·志第六十六: : 军官始兼民职,遂因之。
卷一百·志第六十七: : 军官、军坫马免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