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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三十五: : 必須由總公司與之定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
正文·列傳一百五十三: : 鴻賓請設公司,簽商經理,無論????船到岸先後,小商隨到隨售,大商按所到各傢計
列傳一百五十八: : 冒用洋行公司鈐記出示,衆論洶洶,疑有通洋情事。
列傳一百九十八: : 創設公司船赴英貿易。
列傳二百二十九: : 其它烏盧公司槐花園、澳路非奴、姑力、阿路美、的欽巴新蕾諸案,亦多所斡旋。
列傳二百三十八: : 集商貲立公司,流冗遠歸,商販漸集,收實邊之利焉。
列傳二百三十九: : 並收並外人所設旗昌輪船公司以保航權。
列傳二百四十: : 設東路公司,官商合辦。
列傳二百五十三: : 所謂東清鐵路公司也。
正文·列傳二百五十六: : 時論欲請改場垣為公司,並創煤煎輪運議,恩銘力陳其弊,事乃寢。
列傳二百五十七: : 設礦局及公司,采平江金礦、常寧水口山鉛礦,至今稱厚利,皆其謀也。
列傳二百五十八: : 英、法、德、美議立萬國電報公司,增造自滬至香港水綫,壟利權。
捲七十志第二十三: : 太史公司馬遷雖言歲次,詳求朔閏,則與經傳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歲在乙酉
捲一百五志第五十八: : 愈、河南伯程顥、新安伯邵雍、溫國公司馬光、華陽伯張栻,凡五十二人,並西嚮
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 所有宣統三年以前各省分設公司集股商辦之幹路,延誤已久,應即由國傢收回,趕
信及錄: : 竟不作買賣乎?且獨不思丹牙釐曾為公司四班,豈其位分聲望尚不及義律?何以該
捲一·開闢紀: : 先是東印度公司經營爪哇,及據臺灣,更增勢力。
捲三·經營紀: : 陳集成公司始墾大嵙崁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