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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六十四: : 移充軍饟,始改歸地方指辦。
志一百十五: : 每年由練餉內提銀三萬兩充軍火經費,歸吉林機器局兼造。
志一百十七: : 後又於名例增入邊遠充軍一條。
志一百十八: : 其律例內之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刑
志一百十九: : 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後查辦。
列傳五十一: : 擬充軍
列傳七十五: : 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日必召入對,承旨,平章政事,參與機密。
列傳八十五: : 擬發邊遠充軍,上命寬之,以副將發雲南。
列傳八十九: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九十: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九十三: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九十四: : 以茶易馬充軍用,詔從之。
列傳九十五: : 請發邊遠充軍
列傳九十九: : 世宗命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五: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九: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十一: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十七: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十九: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二十一: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二十四: : 充軍機處章京。
列傳一百二十八: : 充軍機章京,超擢內閣學士。
列傳一百二十九: : 充軍機章京,能任事,為高宗所知。
列傳一百三十: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三十一: : 由中書科筆帖式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三十二: : 充軍機章京,遷侍讀。
列傳一百四十一: : 充軍機章京,洊遷郎中。
列傳一百四十三: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四十四: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四十五: : 充軍機章京。
列傳一百四十六: : 充軍機章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