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軍返回主頁
招撫逃民: 可以發遣充軍
文武官受財枉法處罰例的更定: 陳:據舊例文職受財枉法滿貫當絞的充軍,其不滿貫的俱贖罪為民。
申嚴越訴誣告之罪: 改發鬆潘衛充軍
禁約內外官: 發口外充軍
嚴禁民間販????: 傢屬發邊遠充軍
申自宮之禁: 全家發邊充軍
禁私鑄銅錢: 發邊衛充軍
彭誠等言僧道之患: 違者仍照先年充軍事例發遣。
嚴左道惑衆之禁: 李寧被發邊衛充軍
孝宗詔諭群臣直言弊政: 有因懼充軍匠諸役賄裏長匿報的。
群臣伏闕哭爭“大禮”: 大學士豐熙等八人編戍充軍,四品以上者奪俸,五品以下廷杖,王思、裴紹宗等十
兩淮????課貪污案: 王杲、艾樸發邊衛充軍,王杲死於戍所,公論以為冤枉。
犯罪軍官子孫革襲條例的製定: 凡軍職犯罪典刑或監故充軍者,係洪武、永樂間已經承襲的,俱照舊不動;
增定律例九事: 姦夫發衛充軍,婦女歸宗,聽夫嫁賣。
請革江南軍門納級之弊: 充軍者不準贖,其罷革官不得以贊畫軍務為名,生事害民,悉令革回閑住。
吳時來彈劾嚴嵩納賄: 宣詔俱發邊遠煙癉衛所充軍
穆宗選美之擾: 其黨羽充軍
“五直臣”疏劾張居正奪情: 元標分別發配涼州、神電衛、都勻衛充軍
趙世卿疏論張居正新政: 放回因建言被發配充軍的傅應禎、艾穆、瀋思孝、鄒元標等人。
張居正逝世: 傢屬或慘死或發配充軍
高文薦報延寧二鎮丈出荒田頃畝: 以充軍餉。
吳時來致仕: 發配橫州充軍
石星下獄論死: 妻與子並永遠發邊充軍,萬歷二十七年九月初九日石星病死於獄中。
李頤逝世: 衹到附近衛所充軍
劉天緒起事失敗: 餘發配充軍
“紅丸案”始末: 將崔文升發遣南京、李可灼發配充軍
詔定逆案: 俱充軍,罪名“諂附擁戴”,太監李實等以“交結近侍又次等”罪,俱充軍
禁民間私自閹割: 全家發煙瘴地方充軍,兩鄰歇傢不舉者治罪。
魏呈潤疏言時政: 還不足充軍餉的十分之一。
李長庚罷免: 藉稅課以充軍費。
曹文詔之死: 論罪充軍邊衛。
李庭芝、薑纔據守揚州: 在揚州擴充軍備,繁榮經濟,網絡人才,民賴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