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尼返回主頁
第01部·捲六: : 可在僧尼之前。
第01部·捲九: : 僧尼道士等七日七夜轉經行道。
第01部·捲十二: : ◇ 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禮拜詔
第01部·捲十四: : 前令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犯依俗法者,宜停。
第01部·捲十八: : 僧尼道士女冠等,宜令齊行並進。
第01部·捲十九: : 僧尼道士女冠之流,並令修習真寂,嚴持誡行,不得假功德,擾亂閭閻,令州縣
第01部·捲二十一: : 如聞百官傢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妻子等無所避忌。
第01部·捲二十三: : 僧尼令祠部檢校,百司每旬節休假,並不須親職事,任追勝為樂。
第01部·捲二十四: : 有絶無道士女冠僧尼者,宜量觀寺大小,度六七人,簡擇灼然有經業戒行,為鄉閭
第01部·捲二十八: : 如聞道士僧尼,多有虛挂名籍,或權隸他寺,或侍養私門,以為詞,避其所管,
第01部·捲二十九: : 其外州刺史及迎駕父老道士僧尼等,遠來至此,頗亦艱辛,宜並令預會。
第01部·捲三十: : ◇ 括檢僧尼
第01部·捲四十六: : ◇ 禁僧尼道士往來聚會詔
第01部·捲四十九: : 河南河北偽度僧尼道士女冠,並與正度。
第01部·捲五十五: : 僧尼道士移隸者,罪人已亡歿,傢口未許歸者,一切放歸;
第01部·捲六十三: : 天下百姓不得冒為僧尼道士,以避徭役,其創造寺觀廣興土木者,舉敕處分。
第01部·捲六十六: : 流人及僧尼道士移隸者,節級放還,及移近處。
第01部·捲六十八: : 並僧尼道士移隸者,亦與量移近處。
第01部·捲七十四: : ◇ 條流僧尼
第01部·捲七十五: : 並僧尼道士移隸者,亦與改還。
第01部·捲七十六: : ◇ 毀佛寺勒僧尼還俗製
第01部·捲七十七: : 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殘疾無以取給。
第01部·捲七十八: : 僧尼道士移隸未經量移者,亦與量移近處。
第01部·捲八十二: : 並僧尼道士移隸者,亦與放還。
第01部·捲八十四: : 應天下百姓僧尼道士女冠等,有年七十以上,疾病癥痼,委頓床榻者,宜各賜絹兩
第01部·捲八十九: : 並僧尼道士移隸者亦放還,勸善懲違,朝廷大典,苟或隳紊,何以聳人。
第01部·捲一百: : 度僧尼以追福。
第02部·捲一百二: : ◇ 禁私度僧尼
第02部·捲一百二十五: : ◇ 毀私建寺院禁私度僧尼
第02部·捲一百三十三: : 橫設僧尼之會,香油蠟燭,枉照鬍神之堂。
第02部·捲一百五十七: : 況今天下僧尼二十萬衆。
第02部·捲一百六十: : 何成孝義?今令僧尼、道士、女冠拜敬父母,亦是不違本教(彈曰:如經所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