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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民以压不复苏。
本纪四: : 重利放,致民倾家荡产,深可痛恨,今后有司勿许追比。
本纪六: : 其令兵部察军中有负责者,官为偿之,战殁及被创者恤其家。
本纪二十四: : 直隶始行公票。
本纪二十五: : 农工商部奏试行劝业富签公票。
志九十四: : 综典国、邮政,勾检本部暨出使度支。
志九十五: : 以中国所有财产抵借外,积数十年不能清偿。
志九十七: : 实缘运丁负为累。
志九十八: : 非重利借,即典鬻赴比,应请停止。
志九十九: : 通用国币、发行纸币、官款公皆主之。
志一百: : 曰公,三百五十六万两。
志一百十九: : 所据者第旧律户役、田宅、钱、婚姻各条,而法未备。
志一百二十四: : 莫如筹借洋
志一百二十五: : 复假洋
志一百二十六: : 其借外而成者,仅沪、烟、沽正副水线而已。
志一百二十八: : 以清釐两属哈萨克欠及盗牲畜等事。
志一百二十九: : 意在不得抵原拨釐金五百万以外之洋赔款及挪作别用,恐各省再将货物收捐,
志一百三十三: : 募集公,以为朝鲜改革经费。
志一百三十四: : 议借外修卢汉铁路,比领事法兰吉诣张之洞言其国家原借,比他国尤为公道。
列传三十一: : 为放之害;
列传五十三: : 坐索殴毙负债者。
列传五十八: : 或重息放,或强娶民妇。
列传六十: : 民安得不重利借,减价卖产?钱粮完,地方坏矣。
列传六十二: : 放牟利,则讳旗而称民;
列传六十三: : ”又疏言:“京师放,六七当十;
列传九十一: : 如止重利放,依违禁取利本律治罪,禧所议宜罢不用,从之。
列传一百十: : 重息还
列传一百十一: : 但不得久居放,碍蒙古生计。
列传一百三十九: : 经理务,馀俱饬依期回国,不得在澳逗留。
列传一百四十五: : 及重盘剥,驱役苗佃;
列传一百七十三: : 负国之多不可复计,虽日益额饷以要结兵心,而民心已去,始有以乘其间也。
列传一百九十九: : 敕自借外国五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