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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十六: : 在工人员一并斥革。
本纪二十四: : 公以下及閒散人员,由宗人府保荐。
本纪二十五: : 调用人员,请加经费,不能综覈名实,命中外切实考覈裁汰,毋漫无限制。
志二十: : ”又谕礼部考取效力算法人员,临轩亲试,取顾琮等四十二人。
志七十八: : 批本处行走人员,皆用红色。
志八十二: : 并由此出身之正途人员
志八十三: : 考官专用进士出身人员
志八十四: : ”嗣膺荐人员至京,诏户部月给廪饩。
志八十五: : 许八品以下捐封人员欲捐请及妻室者,加倍报捐。
志八十六: : 学士、尚书等议奏京察事宜:“捐纳人员,限以年资,军机处司员能兼部务者,方
志八十七: : 虑异途人员不胜训迪表率之责,康熙三十三年,令俊秀准贡捐学正、教谕者改县丞
志八十八: : 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志八十九: : 始专用宗室人员
志九十一: : 翰、詹、科、道、部属等官进士出身人员内简用。
志九十二: : 俱以内营人员兼充。
志九十三: : 引带召对人员,承接题奏事件。
志九十四: : 内阁人员主机密,俱隶总办、帮办。
志九十五: : 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庸另议更张。
志九十七: : 并责成粮道严督治漕事人员,兑米时加意查察。
志一百一: : 松年言已饬原估委员并熟习工程人员赴东听遣,并饬购备竹缆,及觅雇綑镶船只备
志一百八: : 酌保办事人员,并拟团练事宜八条。
志一百十: : 定水师人员一年试验之制,各统兵官随带出洋,亲加考验。
志一百十五: : 请饬两局派得力人员,随时酌核,画一办理。
志一百二十六: : 以故在事人员,得邀奖叙,而近省不得援例以请者此也。
志一百三十一: : 美惟增教案、被议人员不准复用之条,馀未与附和。
志一百三十二: : 所有华局酌用德文人员
志一百三十三: : 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于两月内完全撤退。
志一百三十四: : 公司所用工路人员,除监察外,均归督办所派之大员节制,中西员如有意见,听督
列传七: : 不留所属佐领人员,凡朝会,视民公、侯、伯例,称亲王允禩。
列传三十七: : 非为处分人员求免。
列传六十: : 请敕部分别罣误降革人员,量才录用。
列传六十六: : 请撤协理徐廷玺及河工随带人员,并乞敕工部毋以不应查驳之事阻挠,并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