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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二百九·列傳第一百六: : 為僉人口實,君子惜之。
捲二百三十八·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 膾炙人口
本紀二: : 獲其人口牲畜以歸。
本紀三: : 俘獲人口五十餘萬,他物稱是。
本紀九: : 入官房地人口給還。
本紀十二: : 衝沒人口千三百有奇,賑被災人民。
本紀二十五: : 憲政編查館上禁買賣人口條款。
志十五: : 淹斃人口
志十六: : 傷人口甚★。
志六十四: : 禁母傢給滿洲人口,限用蒙、漢人八名,郡君至鄉君,蒙、漢人六名,將軍至宗室
志八十八: : 初選監督按地方廣狹、人口多寡、分劃本管區域為若幹投票區,分設選舉調查員,
志一百二十四: : 予人口實。
列傳四: : 奪所屬人口,籍其傢。
列傳三十一: : 籍人口、財産給本主。
列傳三十七: : 人口商貨,往來出入,鹹稽核之。
列傳四十二: : 壓斃人口,各有內顧憂。
列傳八十二: : 得人口、牲畜無算。
正文·列傳一百四: : 禁掠賣人口,下部議行。
列傳一百七十一: : 勒還所掠人口,有業者復之,無業者給貲,縱俘歸,使諭威德。
列傳二百三十三: : 藉箝外人口也。
列傳二百三十四: : 而其誅安得海事尤著人口
列傳二百三十六: : 略人口行鬻,捕輒先遁。
列傳二百六十三: : 第其人口多寡供役。
列傳二百七十一: : 傳誦遍人口
列傳二百七十三: : 皆待人口達而筆述之。
列傳三百九: : 交出原搶蒙古人口牲畜,予番目尖木贊四品頂戴。
列傳三百十三: : 帝命嗣後漂風船衹人口,驗有票文未滋事者,照舊送回。
列傳三百十五: : 人口八百萬,中國人占三分之一。
列傳三百十六: : 以人口為賦稅,生子女納其半,賣於各回城為奴婢,值頗昂,每口值八九十金。
捲二十八·志第四: : 漂人口甚衆。
捲三十·志第六: : 人口有壓死者。
捲一百四十五·列傳第三十三: : 盡收所部人口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