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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一·志三: : 应去年经水灾处乡村,有不给及逃移人户,夏秋两税及诸折科,委逐处长吏切加点
卷一百四十六·志八: : 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
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 : 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除田租,使虚誉达于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言也。
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 : 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
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 : 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
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 : 以乡村、坊郭户均差。
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 : 毋至乡村
卷一百八十四志第一百三十七: : 不产茶州军郭乡村乡如前计之,又第损十钱,岁计已及缗钱四十万。
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 : 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
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三十九: : 以害及小商、敷于乡村故也。
卷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 : 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
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 : 所隶官期日于要便乡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
卷一百九十三志第一百四十六: : 诏守令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乡里以行。
卷一百九十八志第一百五十一: : 除坊郭户三等、乡村三等已上养饲如旧,余点印者悉集拣市。
卷二百志第一百五十三: : 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后稍定。
卷二百六十二列传第二十一: : 窃见所在乡村浮户,方事垦辟,甫成生计,种田未至二顷,植木未及十年,县司以
卷二百六十七列传第二十六: : 以卖盐岁课赋于乡村,与户税均纳。
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 : 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卷三百七十八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乡村置义仓以备水旱,增重监司之眩"后多采用其言。
卷四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 度乡村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
卷八十九·列传第二十七: : 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
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六十六: : 乡村百姓入保,贼至不能犯。
卷十七上本纪第十七上: : 宜令所在州县写本散配乡村
卷十九下本纪第十九下: : 或掠乡村
卷二十下本纪第二十下: : 其乡村百姓渡河输税不便,与天平军管界接连,请割属郓。
卷十九列传第九: : 乡村责让率领将送,竟无逃者。
辛亥四川路事纪略: : 张贴城镇乡村,使人民共喻春暄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