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返回主頁
列傳二百九十七: : 喪葬畢,並葬生輝,設祭自剄。
列傳二百九十八: : 喪葬畢兮,不死何雲?傷幼女兮,失母誰親!死為君兮,此外奚論?”
捲五十八·志第三十四: : 凡山陵、寢廟與喪葬、服紀及士庶喪製,皆以類編次。
捲五十九·志第三十五: : 寢興宗帝後陵寢睿宗帝後陵寢皇妃等喪葬皇太子及妃喪葬諸王及妃公主喪葬
捲六十·志第三十六: : 使臨吊儀遣使册贈王公大臣儀賜祭葬喪葬之製碑碣賜謚品官喪禮士庶人喪禮服紀
捲七十二·志第四十八: : 甚者乞祭告修剩凡喪葬、祭祀,貴賤有等,皆定其程則而頒行之。
捲七十四·志第五十: : 喪葬供奠饌。
捲一百一十四·列傳第二: : 喪葬儀視宣宗鬍廢後。
捲一百一十六·列傳第四: : 喪葬予費,親親之誼篤矣。
捲一百五十六·列傳第四十四: : 命有司治喪葬
捲一百八十六·列傳第七十四: : 製婚娶、喪葬之式,納民於禮。
捲二百八十三·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 舉行硃子喪葬之禮,而頽敗之俗因仍不改,乞申明正禮,革去教坊俗樂,以廣治化
捲三百二十五·列傳第二百十三: : 有司治喪葬,置守塚戶。
捲三百二十六·列傳第二百十四: : 喪葬有禮。
捲八十三·志第三十三: : 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傢在中原者,並聽解任奔赴。
捲一百二·志第五十: : 或有辨證勾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詣本處有司自陳,保
捲一百五·志第五十三: : 諸民間喪葬,以紙為屋室,金銀為馬,雜彩衣服帷帳者,悉禁之。
捲一百五十六·列傳第四十三: : 命文忠護喪葬藁城,令所過有司以禮吊祭,贈金紫光祿大夫、平章政事,謚忠獻。
捲一百九十七·列傳第八十四: : 喪葬盡禮。
捲一百九十八·列傳第八十五: : 大父母之喪葬始末,因哀號叩頭不已。
捲二百·列傳第八十七: : 喪葬無遺禮。
捲三十八·明宗紀四: : 詔喪葬之傢,送終之禮不得過度。
捲七十六·高祖紀二: : 其喪葬儀註不得過製。
捲八十一·少帝紀一: : 又準喪葬令,皇帝本服周者,三哭而止。
捲八十四·少帝紀四: : 坊市死亡喪葬,必候臺司判狀;
捲五十六·雜傳第四十四: : 為其傢主辦喪葬
捲四本紀第四: : 定輿服等差及婚取喪葬儀製。
捲八十八志第四十一: : 喪葬或不中禮,尤好爭訟,其氣尚使然也。
捲九十志第四十三: : 大率民婚嫁、喪葬、衣服多不合禮。
捲九十八志第五十一: : 《喪葬》總百六十三捲:曰《葬式》,曰《宗室外臣葬敕令格式》,曰《孝贈式》
捲一百二十三志第七十六: : 差護喪葬事一員,左藏庫出錢二萬貫、銀五千兩、絹五千匹。
捲一百二十四志第七十七: : ○外國喪禮及入吊儀諸臣喪葬等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