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返回主頁
第02部·捲一百八: : 所奏喪葬車輿格例,今後據品秩之外,如庶人喪葬
第02部·捲一百十六: : 其喪葬儀註,聊備飾終,不得過製。
第02部·捲一百二十二: : 定喪葬之期,著在典經,是為名教。
第02部·捲一百三十七: : 喪葬所須,並蒙官給。
第02部·捲一百五十: : 喪葬所須,並令官給。
第02部·捲一百六十: : 至於喪葬之吉兇,乃附此為妖妄。
第02部·捲一百九十六: : 喪葬所資,數優恆典。
第03部·捲二百二十八: : 喪葬官供,禮部郎中監護,窀穸之數,率禮有加。
第03部·捲二百三十: : 有詔光祿卿孟溫禮監護喪葬,京兆尹馮延休副焉。
第03部·捲二百三十一: : 城門郎護監喪葬
第03部·捲二百三十四: : 喪葬所須,務從節儉,勿違吾平生志也。
第03部·捲二百六十四: : 喪葬官供,加元束帛,敕萬年縣令韋令監護,即以其年八月壬寅朔,安厝左翊太
第03部·捲二百七十九: : 所緣喪葬官供。
第03部·捲二百九十七: : 應緣喪葬,量事官供。
第04部·捲三百二十: : 遂其喪葬,以明月十二日,窆於所居南岡,禮也。
第04部·捲三百四十三: : 喪葬官供,仍詔河南少尹崔釋之充監護使。
第04部·捲三百九十一: : 以君之喪葬於塋之左,禮也。
第05部·捲四百八: : 喪葬剋傢,感戚行路。
第05部·捲四百六十二: : 所緣喪葬,並準式官供,仍以澄讓表宣付史館,以彰忠節。
第06部·捲五百六十四: : 其妻子以君之喪葬於某州某所。
第06部·捲五百六十六: : 獨護其喪葬河南。
第07部·捲六百三十九: : 奉其叔氏之喪葬於茲。
第07部·捲六百七十一: : 製喪葬之紀,尊卑豐約,煥然有章。
第07部·捲六百七十八: : 又案喪葬令,凡諸贈官,得同正官之製。
第07部·捲六百八十四: : 喪葬之儀,存乎簡册,舉而不法,垂訓非輕。
第07部·捲六百八十七: : 」遺命喪葬,無不如禮。
第08部·捲七百一: : ◇ 論喪葬逾製疏
第08部·捲七百五十: : 喪葬告滿;
第09部·捲八百五十二: : ◇ 請禁喪葬不哀奏
第09部·捲八百五十五: : 奉四月十四日敕:喪葬之儀,本防逾僭。
第09部·捲八百五十六: : 皆令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外,殘害屍,多至至邀求,實越彝章,頗傷仁化。
第09部·捲八百六十三: : 乃坊市死亡喪葬,又須臺司判狀,奴婢病亡,又須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