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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一百九十九志第一百五十二: : 有已嘗衝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
捲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 : 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
捲二百六十二列傳第二十一: : 而元敕不該,無由復職。
捲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 : 自秦、漢以來諸傳記無不該通,尤喜申、韓、管子之書,頗明歷學。
捲八十九·列傳第二十七: : 凡製律不該及疑不能參决者,取旨畫定。
捲九十六·列傳第三十四: : 無不該貫。
捲七十五列傳第四十: : 無不該覽,雖探賾索隱,不逮於焯,裁成義說,文雅過之。
捲四十三志第二十三: : 雖赦令不該,亦並免為蕃戶,七十則免為良人,任所樂處而編附之。
捲一百二列傳第五十二: : 視聽不該
捲一百一十七列傳第六十七: : 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
捲一百一十九列傳第六十九: : 無不該覽,尤工文辭,藻思清贍。
捲一百五十九列傳第一百九: : 左降官有不該恩澤者。
捲一百八十七下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 無不該於節義,而程千裏終以生執賊庭,不沾褒贈。
捲八梁本紀下第八: : 帝於伎術無所不該,嘗不得南信,筮之,遇《剝》之《艮》。
捲六十列傳第五十: : 靡不該備,可以懸諸日月,頒之天下者矣。
信及錄: : 而爾等獨不該死乎?今仰體大皇帝柔遠之心,姑饒爾等之死,衹要爾等繳清煙土,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十七: : 詔東京留守司及在京掌事內臣不該賜物者特給之。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八十二: : 小大無不該載,惟崔臺符等首被選掄,考舉墜典,而能剸遣滯訟[7],獄無淹囚,獨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九十五: : 如內有不該雪除及事理有所未盡者,送本所詳定。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一百三十五: : 無不該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