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文報:艾未未涉重婚罪 艾姐:全家知弟有非婚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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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年四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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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香港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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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報:艾未未涉重婚罪 艾姐:全家知弟有非婚生孩子 香港文報
  香港文報記者北京報道 / 對於艾未未是否涉嫌重婚,此間法學專與婚姻法律師接受記者查詢時均明確示,艾未未這情況涉嫌重婚罪。他們指出,根中國法律,一方已經結婚,又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情況構成重婚罪。法學專、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在記者從法理上釐清不同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表電表示,根法律規定,艾未未的情況可以重婚罪論處。而中國的法律規定,重婚罪將處以2年以下或拘役的刑罰。
   研究婚姻法律問題的姚姓律師解釋,根中國法律,一方在美國結婚,目前是中國籍,對於這情形,在中國承認他是已婚狀態,這點毫無疑問。這情況下,如果他再與其它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專指出,重婚罪的要義在於認定「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然中國已取消「事實婚姻」名義,但這事實確實存在,比如「夫妻名義」指認明確,「共同生養孩子」能夠指認明確,比如有出生登記,或DNA鑒定亦不是難事,可以講是涉嫌重婚罪,是可以追究。
   律師指出,如果雙方登記,那明確就是重婚罪,但「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事實明確,即使未經登記,事實也已構成重婚罪。
  刑法對事實婚姻可處「重婚罪」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香港文報指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上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刑法上,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論處。可見,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不予承認,不代在刑法上對事實婚姻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吳法天認為,在上述案件中,還需釐清重婚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受刑法懲罰。但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重婚罪通常為告訴處理的案件,除非受害人不能告訴會公訴,所以實踐中案件並不多。
   香港商14日報道  艾未未的姐姐高閣傳媒示,弟弟艾未未與路青在美國登記結婚,但這段婚姻不中國法律承認。又說艾未未同另一個女子育有一名兩歲孩子,非秘密,全家人甚至周圍的人都知道。因此高閣認為,事件中男女雙方都是單身。她說如果要告艾未未重婚,應該由路青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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