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西安法院開審藥鑫案 現場旁聽者量刑意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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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看今朝: 2011年四月14日

日期: 2011年四月14日

时光隧道 今日是何年

资料来源: 揚子晚報

事件经过:

大學生撞人殺人案由大學生填怎麽罰 案件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鑫開車撞傷一名26歲女子.因擔心自己的車牌號被對方記下,藥鑫持水果刀朝對方連捅8刀,其死亡。日前,藥鑫自述殺人是“怕撞到農村的人,特難纏”。 藥鑫案在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藥鑫一案時,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問上除庭審的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鑫應處以何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做法和建議? 該院一名法官介紹,旁聽公民求量刑意見,該院以前就這樣做過,衹不過這次是該院放調查問數量最多的一次。 然而,法院旁聽人員放調查問,求量刑意見的事,受害者屬事先並不知曉。在通過媒報道知道此事,受害者代理律師張顯西安中院提出,堅决反對在此案中“問調查作為量刑參考”。 張顯示,有500人參加旁聽,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學生這一特定的群,而受害者是農民,農民群參加旁聽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親屬區區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學生中,參與問調查的有藥鑫所在西安音樂學院的學生,該校學生的人數比其他學校的學生還多,這難道不會使調查結果嚴重偏護故意殺人犯藥鑫嗎? 張顯認為,民意調查必須具備一定的代性和泛性,而且還需要對參加人員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人員組成上也要有理的結構(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等社會各界所占的人員比例),而法院對此案的做法是十分草率和不負責任的! 參考“民意”有法律依嗎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常務副主任趙三平律師分析說.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在現行刑事法律對於定罪量刑的規定中.沒有可以參考“民意”來定罪的規定. 因此.西安中院的做法沒有法律依.也不能夠把調查結果作為量刑參考的依。 而在沒有法律依的情況下.以民意調查的結果影響判决.是一種瀆職行為,最起碼很不嚴肅,褻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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