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順天科場案發
| 事件經過:
順治十四年(1657)十月十六日,順天科場案發。本年順天鄉試科場,參加考試的生員有四千人、貢監生一千七百餘人,而錄取名額衹有二百零六名。當時,翰林侍讀曹本榮、侍講宋之繩為主考官,大理寺左右評事李振鄴、張我樸和國子監博士蔡元禧等十四人為房考。由於報考者多,錄取名額少,一些士子輦金載銀,幅集京師,或直接賄賂考官,或輾轉托人以行賄。而諸考官也欲藉此交結權貴,為日後升遷尋找門路,接受賄賂、私許密約者已及千百人,超過了錄取名額的四五倍,房考李振鄴還將二十五名行賄者書寫紙上,以便入圍後尋對。諸考官們面對僧多粥少的局面,經過反復推敲、權衡利弊,最後製定了兩條以士子父輩爵位高低財産豐薄為順序的錄取標準:爵高者必錄,爵高而黨羽少者次之,在京三品以上官員子弟無不中;財豐者必錄,財豐而名不素布者又次之。榜發後,衆考生嘩然。貢生張漢刻揭投科道,蔣文卓刻匿名揭偏傳朝野,貢生張綉虎藉二人之揭訛詐李振鄴、張我樸二房考銀一千二百兩。本日,刑科右給事中任剋溥上疏參奏說:北闈榜發之後,途謠巷議,到處都有不滿怨言,此中弊竇甚多。他還舉例說,中試舉人陸其賢是用銀三千多兩,同科臣陸貽吉嚮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得中的。並指出類似這類事不在少數。順治接到奏疏後極為重視,命令吏部、都察院嚴訊,獲得真實信息後又於二十五日發佈了一道逾旨,指出科場為取士之大典,關係最為重大,況且京師科場為各省之觀瞻,豈可恣意貪墨行私,目無法紀?宣佈對此案有關人員重加懲處,以戒將來。於是,他下令將李振鄴、張我樸、蔡元禧、陸貽吉、項紹芳及行賄有據之舉人田耜、鄔作霖俱立斬,傢産籍沒,父母兄弟妻子共一百零八人流徙寧古塔。同時,又窮追到底,株連甚廣,以致“朝署半空,囹圄幾滿”,遷延半載,病、死者不絶於耳。十一月十一日,順治帝又命中式舉人復試,但因自己避痘於南苑而未能舉行,又使不少復試者流離凍餒,苦不堪言。次年四月,他又親自審訊了此案其餘罪犯,將其中一些人及其傢屬流徙尚陽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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