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更定问刑条例
| 事件经过:
洪武、永乐间定制,法司断狱,均依律拟议,不许妄引条例。英宗、宪宗以后,巧法之吏往往舍律用例,以便借此贪赃枉法,条例由此日繁。至孝宗时,始有修明之举。弘治八年(1495),以鸿胪寺少卿李鐩之请,命刑部尚书彭韶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二月初六日,给事中杨廉上言说:高皇帝曾命刘基、陶安等详定律令,且言立法贵简,若条绪繁多,可轻可重,则会生奸弊,可见圣祖重律轻例之意。一百三十年来,律行已久,条例渐多,今应以太祖立法贵简之心为主,一切近代冗杂悉为革去。孝宗从之。刑部尚书白昂会九卿定议,择条例可行者二百九十余条,与律并行。孝宗诏命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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