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创设厘捐
| 事件经过:
咸丰三年(1853)三月,雷以諴奏请在河南、江苏等地推行厘捐。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税收减少,军饷激增,部库储存渐趋枯竭。咸丰三年二月底,帮办扬州军务刑部侍郎雷以諴采纳幕客钱江建议,在扬州里下河地区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米行“捐厘助饷”,随即奏请朝廷于河南、江苏等地府县广泛推行“抽厘”。抽厘亦称“厘捐”,是对运销过程中的日用必需品抽收百分之一税款,作为临时性筹款措施,实为变相捐输。厘捐分“活厘”(亦称“行厘”,抽行商之货物通过税)、“板厘”(亦称“坐厘”,抽坐商交易税),又分“从量抽厘”与“从价抽厘”。后经胜保奏请推行于其他各省,咸丰五年,湘、鄂、川、新、奉、吉、皖、闽等省相继仿行。咸丰七年,胜保复奏请于全国各省一律办理。后名目日见繁多,如统税、统捐、产销税、铁路货捐等等,且税率极不一致,并不限于值百抽一。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清政府并未将厘捐撤消,继续征收,直到清末。民国二十年(1931),民国政府始将其正式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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