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製作鐵榜申誡功臣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372年六月30日

終結時間: 1372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朱元璋以功臣多恃賦予的特權倚勢冒法,凌暴鄉裏,且奴僕殺人,隱匿不報。為約束其行,保全終始。特於洪武五年(1372)六月三十日,命工部製作鐵榜,將申誡功臣的九條條令,鑄刻其上。九條條令是:一凡內外都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金帛、衣服、錢物。受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奉命徵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其二,凡公侯等官,非奉特旨,不得私役官軍。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其官軍敢有輒便聽從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其三,凡公侯之傢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初犯、再犯免死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其四,凡內外各衛官軍,非當出徵之時,不得在公侯門首侍立聽候,違者杖一百,發煙瘴之地充軍。其五,凡功臣之傢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剌面劓鼻,傢産沒收入官,妻子徙置南寧;其餘聽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其妻子皆發南寧充軍。其六,凡功臣之傢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人等,倚勢凌民,侵奪田産財物者,並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斬。其七,凡公侯之傢除賜定儀仗戶及佃田人戶,已有名額報籍在官,敢有私托門下影蔽差徭者斬。其八,凡公侯之傢,倚恃權豪,欺壓良善,虛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孽畜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停俸祿一半,三犯停全祿,四犯與庶人同罪。其九,凡功臣之傢,不得受諸人田土及朦朧投獻物業,違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停俸祿一半,三犯停全祿,四犯與庶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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