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製定督墾荒地勸懲則例
| 事件經過:
順治十四年(1657)四月初十日,清廷批準了戶科給事中粘本盛奏疏,製定了督墾荒地勸懲則例。先是,順治十三年,清廷用推行屯田來加速墾荒的計劃破産後,又把勸墾荒地的重點放到地主階級身上,對官僚、地主、鄉紳墾荒予以旌奬,並為此製定了督墾荒地勸懲則例:督撫按一年內墾荒地至二千頃以上者記錄,六千頃以上者加升一級;道府墾至一千頃以上者記錄,二千頃以上者加升一級;州縣墾至一百頃以上者記錄,三百頃以上者加升一級;衛所官五十頃以上者記錄,一百頃以上者加升一級;文武鄉紳墾五十頃以上者,現任者記錄,致仕者給匾旌奬;貢監生及民人有主荒地仍聽本主開墾,如本主不能開墾者,該地方官招民給予印照開墾,如本主不能開墾者,該地方官招民給予印照開墾,永為己業;若開墾不實或開過之後復成荒地,新舊官員俱分別治罪。順治十七年又規定:墾地百頃以上,考試文義優通者以知縣用,疏淺者以守備用;墾地二十頃以上,文議優通者以縣丞用,疏淺者以百總用。與順治十四年相比,這次又增加了奬勵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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