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更定窩逃罪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世祖順治十一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654年九月6日

終結時間: 1654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順治十一年(1654)九月初六日,在漢官和各階層人士反對逃人法呼聲的影響下,順治帝也覺得該法“立法太重”,為防姦徒藉端陷害無辜百姓,更定逃罪。其主要內容是:隱匿逃人者正法,傢産入官;其兩鄰各責四十,流徙;十傢長責四十。主自行出首者免罪;旁人出首者,將主傢産三分之一給予出首之人。逃人二次逃者仍鞭一百,歸主;第三次逃者正法。運船隱匿逃人,該管官照民例治罪。若於軍船、商船上查獲逃人,船主正法,船內財物入官。有頂戴閑官、進士、舉人、貢生、監生及休緻回籍官員隱匿逃人,將本官並妻孥流徙,傢産入官。滿洲傢人隱匿逃人,與平民一例正法。有逃人在營伍中食糧者,管隊責四十,百總責三十五,把總責三十,外委、千總責二十五,千總以上至總兵官照地方文官例議處。凡拿獲逃人者,給銀二兩。雇逃人做工或租給房屋,有保人者不分滿漢即坐以隱匿之罪,雇者、賃者、十傢長、鄰佑及該管官均免罪;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正法,傢産入官。凡主,不論男女,年七十以上、十三以下,免死入官。同時又規定:拿獲逃人不即行起解者,該管官革職,罰銀一百兩,給與出首之人。逃二次或三資而本主報部者,鞭一百,有頂戴官員準予折贖。順治十四年(1657)二月十三日,順治在諭旨中指出:本法製定以來,仍有姦徒乘機詐害,致使弊端百出;近幾年秋决之重犯,半屬犯了逃罪,人命至重,“於心不忍”,令議政王大臣“妥確具奏”。二十六日議定:主免死,責四十板,面刺“逃”字,並傢産、人口入官,聽戶部酌量給八旗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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