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世達申明律例條款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神宗朱翊鈞萬歷十六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588年元月26日

終結時間: 1588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萬歷十六年(1588)正月二十六日,刑部尚書李世達、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時來、大理寺卿孫釒竜三人聯名上疏,解釋律例未盡明確者六事:一、奴婢。官民之官,凡是請工作之人時,立有契約,議定年限者,以雇工論;衹是短期雇傭、受值不多者,以凡人論;用財買的義子,恩養年久,配有室傢者,同子孫論。恩養未兒,不曾配有室傢者,士庶之傢以雇工論,縉紳之傢以奴婢論。二、竊盜三犯,其中贓數不多,或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俱列入矜疑,奏請改遣。三、強盜。經審查贓證明確,當場被捕者,照例即行處决。其同夥供證明白,年久而被未抓獲,贓款亦已花費,或者同夥已被處决而無明證者,一律等到秋後處决。四、合夥殺人。結案之前,如遇主謀者在獄中或在解審途中病故者,準予抵命。結案之後在傢病亡者,不準抵命,仍將下手殺人者一並處决。五、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有一方的證明材料,即可處决。若擊斃於獄中的則碎其屍。六、偽造印文者一律處斬,不問何物成造。神宗準如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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